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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救助基金会 外国基金会怎样运作
根据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设立一个公益性组织体的基本条件,其他程序方面的要求,建议您查询该条例或者咨询相关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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