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后利润计提基金有哪些规定啊 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什么会计税务问题
外资企业税后利润计提基金有哪些规定啊?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 %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什么会计税务问题
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当年取得的税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5年)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弥补账面亏损数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不用再提取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执行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没有明确的用途就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了;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也会定的很低很低,外资企业则不需要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实务上,简单地说,如果公司每年按照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那么经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账面余额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数额。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等均会调整计算正确无误的。需要强调的是提取了储备基金就不用再提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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