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理财产品税会处理
企业在满足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往往希望获得比活期存款更高的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往往是企业的选择。根据是否保本保息,通常的理财产品包括三类:保本保息、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保息。
理财产品兼具货币资金的流动性和低风险性以及金融资产投资的收益性,这导致如何对其进行会计核算,令不少会计人员比较疑惑,现予以详细分析。
一、会计核算及列报披露
如前所述,企业保证流动性是前提,所以本次不讨论超过一年不能赎回的理财产品情况,这类投资在实务中也比较少见,讨论的意义也不大,现金为王还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理财产品分类为何种资产,需要根据合同现金流量的特点,以及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决定。
(一)根据新金融准则的三分类法,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 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实际上对于理财产品这两条都很难满足,对于第一条,对银行理财产品来说出售金融资产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需要等到期后赎回,理财产品与股票和基金有区别,通常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当然也存在可以提前转让的理财产品,但收益仅可取得接近活期存款的收益,这也实质上可以判断企业不会提前出售;第二条实际上需要满足保本保息的要求,与贷款等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致的合同现金流量,理财产品也很难满足基本的借贷关系。
此外,初始计量指定为本类的,准则要求是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多种多样,也不满足这一条件,所以将理财产品分类为这类资产的情况基本可以不计。
(二)对于保本保收益的,合同现金流量为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支付,满足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这类金融资产可以按照银行存款进行核算,按照货币资金列报和披露。
(三)对于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本类资产是以上两类资产之外的都归为本类资产。在实务中,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还是以这两类居多,也多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进行列报。
二、税务处理
按照是否保本,以上涉及的三类理财产品分为两大类,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精神,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是:
1.保本类的,不论收益是否保证都属于贷款服务,需要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类的不属于利息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具体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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