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如何分类? 信托资管类投资工具的特点是什么
原创 刘丰收 丰言丰语.刘 2018-11-18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可分为以下三类:A.固定收益类(保本保固定收益),对应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的固定收益型;B.保本浮动收益类(包括保本保固定收益附加浮动收益及保本不保收益),包含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的承诺最低收益并享有其他收益型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C.不保本浮动收益类(不保本不保收益),对应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一、固定收益类(保本保固定收益)原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持有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根据持有意图,可以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需要分别分析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若固定收益主要反映时间价值,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即能通过SPPI测试)。由于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交易类型主要为封闭式不可公开交易,通常具有固定到期日,不能提前赎回。因此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即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因此,企业持有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者,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也可以指定为FVTPL。此类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发行的保本保收益且无上浮收益的理财产品(如利率期限均固定的协议存款)、信托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二、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该等理财产品在主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拆,或者整体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如果收益未与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CAS 22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浮动收益不能反映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即不能通过SPPI测试,因此,企业持有的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应划分为FVTPL。三、不保本浮动收益类(不保本不保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包括各类可随时公开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如货币基金—“余额宝”)、可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类理财产品。原金融工具准则下,若企业的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该投资,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若可随时赎回或可公开交易,且企业的持有目的是近期出售或从价格的短期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则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的现金流量并非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即不能通过SPPI测试)。因此,企业持有的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应划分为FVT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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