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及委贷新规后的变化
投融资体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储蓄有效地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这种转化对于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银行为了减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贷款的规则比较抽象和一般化。从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则缺乏弹性。与银行贷款一刀切的风格不同,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与银行贷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别
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
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
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
三、委贷新规后的变化
委贷新规后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还想做非标债权,如何实施?
委托贷款这一工具的产生,是基于民事主体借贷关系规范化的需要。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建立直接借贷关系,在经济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如果将民间借贷关系常态化,普通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可能变相从事了金融放贷业务,导致金融秩序的紊乱。所以要求企业间的借贷关系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建立,一方面将“发放贷款”严格框定为金融牌照业务,没有放贷功能的主体不能从事,另一方面也让此类委托贷款的发放有据可循,能够管控。
信托贷款结构图:
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对照各项监管文件,对符合现有规定的项目,踏踏实实走信托通道。被诟病多年没有主业,活在银行的影子中的信托行业,貌似终于在本轮监管调控中找到了一个狭窄的夹缝,成为受托管理资金+非标债权投放仅存的正规军,但这一业务夹缝可持续性并不乐观,前有大资管新规,后有银信理财新规,上有银监局耳提面命压通道,旁有信托同业立下军令状,不降规模不展业。
银信理财新规细则什么时候出,通道业务还能做多久,针对通道业务的净资本管理会不会进一步趋严,这些问题如达摩克利斯斯之剑,坠落之前,只顾奔跑。
优势在于针对符合监管规定的项目,通过信托贷款放款能够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抵押、质押担保公证等增信措施,单层嵌套按3%的简易征收比例计提增值税等。
劣势在于一些本身存在合规硬伤的项目,目前主流信托公司均无法顶风做通道放款。
来源:郝升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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