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托>正文

保险金信托的3种模式

2023-07-14 04:35:20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什么?

保险金信托作为保险与信托业结合的业务,由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按照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财富传承与管理工具。

它区别于我们熟知的信托理财投资产品,本质上是小型化的家族信托,是在家族信托保障与传承、财产隔离、资产管理等功能的基础上,叠加了保险的人身保障、资金杠杆等功能。

它区别于我们熟知的信托理财投资产品,本质上是小型化的家族信托,是在家族信托保障与传承、财产隔离、资产管理等功能的基础上,叠加了保险的人身保障、资金杠杆等功能。

保险金信托发展历程

保险金信托起源于1886年的英国。英国率先推出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主要用来规避家族财富传承的风险。

1902年,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兴起,发展出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保险金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安排运用,以满足家人未来生活需求。

1925年,日本开始通过生命保险信托,功能与人寿保险信托相似。

2001年,在中国台湾地区,万通银行首先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直到2014年,中信保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在中国大陆联合推出首款保险金信托业务-传家,以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随后,中德安联与宜信博诚和长安信托携手,在经代渠道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算是逐渐拉开了保险金信托的帷幕。

到如今的2023,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对接保险金信托了,大大丰富了市场供给,消费者的选择越来越多。

保险金信托的运营模式:

保险金信托1.0:委托人投保,受益人为信托公司。

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形式,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以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权作为信托资产,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唯一受益人。

当投保人身故去世后,保险公司先将相应身故保险金交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这笔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2.0模式 投保人及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

是市场上较前沿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形式。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客户缴纳首期保费成立保单,再将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分期缴纳剩余保费。当保险金给付发生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将身故受益金交付信托公司,最后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并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此模式可避免1.0模式中信托无效的风险,信托架构功能更强。

保险金信托3.0模式 设立时投保人及受益人即为信托公司。

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保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3.0模式可以从投保阶段、保单持有、理赔之后三个维度为客户的保单提供全方位托管服务,也可以实现将投保品种由传统的人寿保险扩大为多种保险类别,让保险成为信托财产资产配置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发挥保险金信托在实现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由于投保利益等原因,这种模式目前实操落地的较少。

保险金信托的法律依据:

信托的定义:

《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财产的隔离功能:

首先,其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隔离委托人的风险,如债务风险、企业经营风险、婚姻风险、责任风险。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金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其次,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隔离受托人的风险,如债务风险、破产风险、资产代持风险。

《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再次,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传承更精准,且隔离受益人的风险,如债务风险、破产风险、挥霍风险、他人侵占。

《信托法》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信托法》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财产的保密机制:

《信托法》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信托法》第十五条:见上。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相较于单纯的家族信托而言,保险金信托至少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1.保险作为底层资产,安全,收益锁定。

2.寿险具有杠杆,相较于1000万的家族信托门槛,保险金信托最低100万总保费或500万寿险保额即可对接,门槛更低,受众更广。

3.对于有足够资金量的客户,可扩大传承和财富安排规模,节约现金流。

相较于单纯的人寿保险,保险金信托至少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1. 更好的财富安排,防止后代挥霍无度

2. 更精准的传承,可指定更广泛的受益人,如未出生的孩子的代际传承

3. 对于企业主或复杂家庭关系的被保人,2.0模式可起到财务隔离功能。

实际案例

李先生和妻子共育三位孩子,作为职业经理,事务繁琐,压力很大,身体一直处于亚健康状态,他希望提前做好资产规划,将家庭资产合理分配给孩子和妻子,为每个孩子预留一笔求学和创业资金,同时希望杜绝后代一次性挥霍光资产。他通过投保终身寿险后,设立保险金信托合同,传承分配方案如下:

这样一安排之后,能完全解决李先生财富分配上的担心了。

说在最后

最近一两年,保险金信托获得了相对快速的发展,一方面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另一方面,真实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整个市场也面临一些阶段性挑战,比如信托业相关法律依然待完善,以及专业服务人才缺失等。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