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与限制 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吗知乎
Q2
实务中,重整信托的运用愈发普遍,那么信托在企业重整中发挥什么功能呢?将信托运用在企业重整中有哪些积极影响呢?
在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计划,西方国家是先行者,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悠久,不论在企业重整方面还是在商业信托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经验,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 Johns-Manville 公司(以下简称“约翰曼维尔公司”)重整案,开启了美国重整程序中运用信托的先河。约翰曼维尔案的启发在于,通过在重整计划中设立独立的信托基金,不仅能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沉重的诉讼负担而继续经营其业务、避免了因公司破产而造成使成千上万的员工失业等重大的社会问题,同时通过设立信托基金与重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通过安排信托对重整企业享有债权和股权,保证债务人能按计划向信托支付款项从而维持信托的存续、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都能从信托中得到公平、实质清偿。以及随后爆发的一系列大规模石棉公司重整案例为论证在企业重整中的运用信托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也就是将信托引入企业重整中的积极影响和意义提供了丰富的论据支持。
(一)信托的功能
1.破产隔离功能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破产影响。
在企业重整中,委托人将核心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从而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信托所带来的破产隔离功能有助于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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