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托>正文

深度好文!一文读懂消费金融信托

2023-07-14 07:14:21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深度好文!一文读懂消费金融信托

3.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团队建设情况

由于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同,业务经验的积累和人员配备情况差异较大,各信托公司或专设消费金融信托类业务部,或仅限于搭建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团队。外贸信托和渤海信托步伐较快,均专门成立小微金融事业总部,下设二级职能部门若干,通过专业化分工和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中航信托和云南信托设立普惠金融部,将消费金融信托作为重要业务内容;中融信托专设消费金融部;其他信托公司一般通过专设业务团队的方式开展业务。

4.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由于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具有数量大、额度小且分散等业务特点,信托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均需配备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各信托公司通过外购、自主研发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消费金融业务管理系统。云南信托自主研发“普惠星辰”系统,在支持自身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开展的同时,力争将该系统向其他信托公司推广应用;其他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管理系统多以外部购入为主,一般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予以升级完善。另外,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和中航信托均已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对接。

5.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未来规划及发展定位情况

各信托公司关于消费金融信托的发展定位及未来规划与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时间长短、业务规模及团队专业化程度直接相关,各公司之间差异较大。作为第一家系统开展此项业务的信托公司,外贸信托将自身定位为“共享、绿色的小微金融生态圈构建者”,未来计划自建贷款核心风险控制体系,打造贷款全流程主动管理体系;中航信托、渤海信托、云南信托和紫金信托作为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第二梯队,均将该项业务定位为公司战略性、基础性或重点发展业务,未来的规划主要是提升自身风控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作为公司转型的方向之一,处于通过业务实践积累经验阶段,并等待机会将此项业务做大做强;还有部分信托公司对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未来规划不是很清晰,甚至有信托公司提出暂停事务管理类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二)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的机遇

1.信托牌照优势明显

一方面,与其他非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参与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资金端与其他参与机构开展合作;另一方面,在资管统一监管背景下,相较于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的放贷资格具备较大的利用价值和施展空间。信托公司通过切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有效拓宽业务领域,推进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和转型发展。

2.消费金融未来发展潜力较大

目前,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机构数量不多且市场规模仍有限;小贷公司近一两年设立较多、发展较快,但面临的监管整治压力较大;电商平台和各类消费分期平台凭借着网购平台、大数据和消费信贷的结合发展迅速,但信贷资金来源有限,且需要借助于具备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虽然信托公司目前整体未能深度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但通过与其他消费金融机构之间取长补短,深耕具体消费场景,有望取得较好的发展。

3.业务收益可以覆盖信托公司较高的资金成本

信托业务信托报酬率的高低建立在对资金供需平衡的基础之上。相对于信托公司传统单体大额非标项目,即使需要一定的信息系统和人员建设投入,小额分散的消费信贷也较为容易实现盈利,目前消费(分期)贷款的利率普遍在20%左右。以捷信的基础资产情况为例,2015—2017年其99.36%的贷款利率为21%。因此,消费金融业务收益完全可以覆盖信托公司较高的资金成本。

4.消费金融领域的信贷风险基本可控

相对于传统信托业务,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所面临的贷款对象为众多的个人消费者,风险控制的关注点也由单体大额变成了小额分散。在积累一定风控经验并采取有效风控措施的情况下,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可以实现较低的坏账率。仍以捷信为例,2015—2017年的平均不良贷款率为3.99%,虽然较商业银行2%左右的不良贷款率高出不少,不过鉴于个人消费者平均贷款余额较少,如捷信平均每笔贷款余额为2727元,整体风险仍然可控。

(三)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的挑战

1.强监管背景下,合作机构的选择应更慎重

近几年来,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特别是个人消费贷款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利率畸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强监管活动,特别是对以“现金贷”为代表的信贷业务进行了规范整顿。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谨慎选择业务合作机构,坚决规避合规风险。

2.新的业务模式下,风控理念需相应调整

信托公司一向将风险管理作为展业的重要基础。目前,信托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业务模式差异,而背后的风控理念也是不尽相同。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从传统融资向新型消费信贷风控理念的转变。风控理念的调整和适应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信托公司顶层设计决策、人力部门人员配备、风控部门贯彻落实以及业务部门强化沟通协调等。消费金融信托风控机制的不到位、不完善将导致具体业务难以有效开展。

3.小而分散的业务特点需要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支撑

消费金融面对的是社会各阶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市场上的消费场景供给方也分布于各行各业。同时,全国各地互联网发展水平不一致。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消费信贷的审核、放款和催收。因此,信托公司需要配备专门的消费金融业务管理系统,在前期信用审核阶段,与征信公司对接,并通过积累信用数据逐步建立自身的自动化风控模型;在放款阶段,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实现指令发送和自动化放款;在项目存续阶段,通过系统自动化监控和分析,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在资金清收阶段,实现回款的自动化清分和划扣。

4.消费场景经验的缺失要求信托公司坚持长期深耕消费金融领域

消费场景经验的缺失是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最大短板,这也是制约信托公司对应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发展的明显障碍。信托公司长期定位于“高端私募”属性,传统银信合作类、房地产类和政府平台类等信托业务也在无形中使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偏离了传统金融机构所未能覆盖的消费人群,更遑论积极有效构建消费场景。

二、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及创新

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既是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加快转型创新的内在发展需要,也是响应 “去通道”“脱虚向实”的金融监管需要。信托公司应有效衔接消费行业供应链,深入熟悉和了解各类消费场景,切实提升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并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大体而言,消费金融信托的业务模式包括“助贷”模式、“流贷”模式和ABS模式。

(一)“助贷”模式

“助贷”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放贷通道参与消费信贷。具体安排为,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Business)端商户和C(Customer)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提供贷前、贷中与贷后全流程管理工作。按照有无消费场景,“助贷”模式又分为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及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1.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也叫现金消费贷款模式,即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服务顾问,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信托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贷款合同,信托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服务顾问提供的方式发放至贷款人收款账户,消费者自行完成消费的业务模式。

模式1: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合作。

在与小贷公司合作模式中,借款人在个人额度内通过借款功能申请借款,小贷公司将借款人信息推荐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通过支付平台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充当贷款顾问,管理借款人信息,并负责贷款日常管理和预期催收工作。信托公司的风控措施包括:由小贷公司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并设立欠款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封闭管理,实时监控等。

根据《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551家,贷款余额为9799亿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小贷公司经常会面临借贷资金短缺的问题。信托公司作为可以发放本外币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资金来源方面限制较少。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小贷公司可以有效扩充资金来源,扩大业务规模。

模式2: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

在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业务中,消费金融公司主导审查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交合格借款者名单及金额;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名单,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信托贷款合同,定期批量放款;消费金融公司还负责日常贷款管理、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还款管理与不良催收,以及档案收集与保管等一系列贷款管理中介服务。

风险防控措施如下:一是结构化设计,由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或其关联方持有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二是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或其关联方为消费者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定期监控担保比例;三是信托公司对还款资金的账户进行监管、控制,监控资金回流。

截至2018年2月末,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发证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22家,其中主要出资人(股份比例在30%以上)为银行的有17家。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5家,即捷信70亿元,中邮30亿元,马上22.1亿元,招联20亿元,尚诚10亿元。

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解,消费金融公司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以及境内同业拆借等;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开展资产证券化。同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中国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即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另外,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与小贷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在资金来源方面更广泛,如发行金融债券和开展资产证券化。另外,绝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由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可以通过接受境内股东的存款以及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获取较低成本的资金。信托公司可选择合作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几家消费金融公司如捷信、马上、苏宁和海尔等,其主要出资人均不包括商业银行。

在某种意义上,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最重要的合作机遇在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业务获得极大发展,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渠道已经满足不了其业务发展的需求,亟须信托公司输血。以捷信为例,2015—2017年捷信的消费贷款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分别增长263%、265%和404%,发展迅速。近几年,部分信托公司与捷信大量合作开展消费贷款业务,对其业绩增长功不可没。

2.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在“助贷”模式下的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中,消费者通过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具体商品/服务提出消费贷款申请,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审核,并将合格贷款人名单及金额提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贷款金额直接支付给提供具体商品/服务的商户。与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相比,场景消费贷款模式有明确的消费场景,可以保证消费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同时,在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下,信托公司的合作方可以为不具备放贷资格的机构。

消费场景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消费场景涉及供应链、商品、物流构建等问题,进入门槛较高。但一旦成功进入,则较易形成竞争壁垒,且可以自建多种消费场景,并通过消费频次的提升实现盈利,如京东、天猫和苏宁等;线下消费场景一般较为分散,消费领域比较单一,通过线下商铺的牵线搭桥,引导消费者与消费贷款建立关系,如医美、旅游、教育培训等。线下场景业务规模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户、渠道的拓展,并且不同场景之间壁垒较高,向外拓展新场景时,需要重新投入大量人力和周期成本。

模式:信托公司与线上消费平台或线下商户合作。

在信托公司与线上消费场景平台或线下商户合作业务模式中,一般由相关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承担贷款顾问的角色,负责贷款用户审核、将合格贷款用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日常贷款管理、不良催收、用户信息资料管理等中介事务,信托公司采取由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对消费贷款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日常监控等措施实施风险防控。

(二)“流贷”模式

“流贷”模式指的是信托公司充分挖掘消费金融市场的融资业务机会,仅作为消费金融服务的资金供给方,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进而分享消费行业及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溢出收益,与传统信托贷款模式没有本质区别。

具体而言,“流贷”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消费金融服务机构通过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实现的回流资金等对信托贷款进行还本付息。此项业务的合作方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电商平台以及众多其他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模式: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的“流贷”业务合作。

针对“流贷”模式而言,在信托公司可选择的合作机构中,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均受到融入资金涉及金融机构数量和杠杆比例的限制。

以银行为主要出资人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获得低成本资金,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也相对广泛;电商平台通过自身的金融创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在电商平台亟须资金融入时,信托公司可借此寻求“流贷”业务合作机会;其他数量较多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信息透明度差,业务同质性严重,信托公司对其适用“流贷”模式存在一定风险。信托公司在考虑通过“流贷”模式与各类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应认真审视这些机构的股东情况、业务定位以及所属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情况,同时,也要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的政策导向。

(三)ABS模式

消费金融基础资产具有小额、分散等特性,天然适合资产证券化。消费金融ABS模式,一方面可以为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增加新的资金来源,带动消费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金融市场增加新的资产来源,进而带动现有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根据Wind,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我国消费金融ABS涉及的基础资产种类包括消费性贷款、小额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保理融资债权等,涉及发起机构的种类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互联网平台以及其他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等,其中小贷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是消费金融ABS的主力。蚂蚁金服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分别以“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业务所产生的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上交所发行企业ABS2164.8亿元和1341.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信贷ABS1834.46亿元。目前,信托公司主要是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参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ABS业务。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贷公司,应制订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贷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监管新规对阿里系小贷公司、京东系小贷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继续支持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蚂蚁金服在“现金贷”新规出台后不久即对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增资82亿元,将其注册资本从现有的38亿元,大幅提升至120亿元。

模式1:信托公司作为SPV参与消费金融信贷ABS。

在此业务中,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费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及其他收益。一般来说,此类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可以再分档。次级由作为发起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关联方持有。目前,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消费金融的主要方式。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交易商协会的ABN业务,具体模式及交易结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

模式2:“信托+专项计划”的双SPV模式。

在“信托+专项计划”的双SPV模式中,借款人将收益权质押取得信托贷款,原始权益人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把未来不确定的收益权转化为确定的债权,满足特定化的要求,同时法律上也方便转让。另外,中间SPV的存在也便于现金流的归集,特别是对于消费金融业务这种基础资产涉及多个主体的情形。“信托+专项计划”的双SPV结构可以获得较好的风险隔离效果,有效地避免资金混同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利益。

模式3:场外ABS模式。

在此场外ABS模式中,基础资产为“××消费分期贷款”,原始权益人母公司为资产服务机构,京东金融ABS云平台为交易后备资产服务机构,信托公司为项目基础资产的受托机构。发行主要面向京东金融、××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进行。由京东金融、××机构投资者分别投资该产品的优先A级和优先B级,次级部分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版权说明: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除非无法确认,《用益研究》均在文章末尾备注了来源和作者,如转载涉及版权、标注有错漏等问题,请发送消息至公众号在线客服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或与您共商解决,非常感谢!

征稿启事:为了更充分发挥和利用好用益研究这个平台,促进业内外同行的交流和学习,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专业权威的信息服务,我们特长期面向社会诚征信托及相关领域的各类原创文章和报告,欢迎业内外的机构或个人来稿。

我们的专业源于您的关注和需求!查看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