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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族信托,你不得不知道的六个问题

2023-07-14 11:15:07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关于家族信托,你不得不知道的六个问题

以下文章来源于沃晟法商 ,作者薛京律师

很多高净值客户在考虑财富保障、婚姻风险防范以及财富传承方案中,经常用到的金融工具除了大额人寿保险之外,还会关注到家族信托。那,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落实客户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目的的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不过它与理财类的信托产品不同。

理财类信托产品的信托目的是投资收益。而家族信托的首要目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进行私人财富的管理,是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法律架构的搭建。

家族信托是一种舶来品,在国外有几百年历史,制度已经非常成熟,是境外高净值人士常用的一种财富传承和保障的金融工具,但它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也不过5、6年的时间。随着财富传承理念的不断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家族信托领域,有些会思考:自己是否有设立家族信托的需要呢?

笔者在这里预测一下,在未来10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家族信托会呈现井喷式发展状况,如果中国将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种发展会更加显著。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的需求,我们发现很多专业人士在为客户服务时并不了解家族信托,尤其是客户提出的一些高频的、关于信托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在回答时,容易陷入不能给客户确切答复的窘境,今天笔者就总结客户经常会提出的六个高频问题,更好地为高净值客户设立信托答疑解惑。

1第一个高频问题设立家族信托是否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有些客户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他在设立信托时,往往不希望自己的配偶知晓,就告诉信托公司说:“我设立信托,就不要告诉我的太太了”。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客户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因为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明确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设立信托往往需要把大额的现金、股权或者房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与受托人,这时的处理就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往往要求客户的配偶必须签署一个同意函——同意委托人用夫妻共有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公司不接受委托。

有一种特殊情况——客户虽然结婚了,能够提供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比如客户能够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婚前的个人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信托公司在进行相应的审核之后,也可以接受客户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设立信托,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证据非常明确清晰。

2第二个高频问题在中国大陆,股权和房产能否设立信托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不光是现金类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房地产,理论上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

但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家族信托都是资金类的财产呢?这主要取决于两个问题:第一:中国目前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完善。

第二: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信托关系,尤其是家族信托有明确的税收的优惠政策。

如果用股权或者是房地产来设立信托,那么股权、房产需要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对于公司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来看,这种过户就是股权或不动产转让关系,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比如股权在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地产的转让,可能涉及相关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所以对很多客户来说,如果传承和资产保全的需求并不是那么迫切、复杂,设立信托还要交大笔的税费,出于这种成本的考虑,就不会急于设立信托。

3第三个高频问题设立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债务?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这个信托是有瑕疵,那么在隔离家庭债务的功能会打折扣。这种瑕疵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信托法》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不过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有时限限制。《信托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也就是说债权人首先能够知道这一信托的存在。其次,他能够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了他的利益,最后,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撤销这一信托。否则,就不能撤销这一信托。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如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存在债权人将来撤销信托的风险;如果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担心将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关于债务隔离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到底会不会因为委托人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在设立信托时,如果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权这些优先受偿的权利,将来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但是目前所设立的信托,基本上是现金类的财产,即使是用股权和房地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也不会接受有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来设立信托。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目前极少会发生。只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信托有比较强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在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情况;第二、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本身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权利。

4第四个高频问题信托能否防范子女的婚姻风险?

这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子女作为受益人,所拿到的信托利益,是属于他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目前,一般都会在信托合同里面规定,信托利益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配,这样就能起到保护受益人婚姻风险的功能。但是,目前对于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信托合同里有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还存在争议。

一方认为,这应当参照父母对子女单向指定赠与的法律规定,在信托合同中已经明确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割,所以,这就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另外一方的意见是,信托法律关系不能够直接等同于赠与法律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将来未必能够获得司法审判的支持。

所以,建议是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究竟个人还是夫妻共有,有待于将来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5第五个高频问题信托公司破产会不会损害信托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客户大可不必担心,因为《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欠债,或者是破产,也只能拿信托公司自己的财产去清偿或清算,是不能够动用信托财产的。如果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是可以变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新的受托人。所以,信托财产是安全的。

6第六个高频问题获得的信托利益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很多金融专业人士对这个客户关心的问题给予的解答含混不清。目前关于信托利益的分配,不管是理财型信托产品,还是家族信托,受托人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免缴。所以跟客户宣传信托利益分配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严谨的。只能说对于受益人的分配,告诉客户,信托公司目前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免缴。所以跟客户宣传信托利益分配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严谨的。只能说对于受益人的分配,告诉客户,信托公司目前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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