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三)家族信托不是什么?
纯粹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是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内部习惯上通常把信托业务区分为私募投行、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三大板块,而家族信托属于财富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有着根本的区别。“细则”中也因此明确地排除了家族信托对《资管新规》的适用。只是,家族信托本身并不具有特别清晰的概念边界,往往具有综合性,可能会包含部分资产管理的内容;也有不少信托公司所从事的家族信托业务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实质上可能就是资产管理业务或者理财业务,应当适用“资管新规”,所以,监管部门的澄清有其道理。
家族信托也不能是纯粹的自益信托。信托公司传统的业务大多属于自益信托,以信托财产投资增值为目的,而非以实现破产隔离和财富传承等为目的。相反,家族信托则应当具备财产转移功能,相应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这要求其有不同于委托人的受益人存在,这决定了家族信托主要是他益信托。
家族信托的金额不能低于1000万元。在监管者看来,家族信托是面向超高净值客户的一款产品,资金额过低,从效率上讲很难构成一种盈利模式。但是笔者认为,监管者不宜为家族信托确立门槛,容后述。
二、在信托分类的坐标下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 一种普遍的误解是家族信托只能由营业性的信托机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该误解产生于《信托法》上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的三分法。严格说来,民事、营业和公益慈善信托这三个概念并不在一个维度上,并不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做出的划分。妥当的做法,是首先按照营业和非营业信托进行第一个维度的分类(下图的横轴上下):凡是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为营业信托,反之为非营业信托;然后,对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再从第二个维度上进行划分:在营业信托中,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可以从事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而非信托机构(如基金会)和自然人只能从事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不能从事商事信托(金融信托)。
私益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
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 慈善信托 营业信托 民事信托 慈善信托 非营业信托
按照这种划分, 家族信托具有综合性,但在主要属于民事信托(family trust),信托公司等营业性信托机构和其他主体都可以成为其受托人。即,家族信托既可以由信托机构依营业方式为之,也可以由非信托机构按照非营业信托的方式为之。
例如,某财富家族可以单独设置一个家族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以其家族基金会作为受托人。
再如,委托人可以指定其家庭成员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或者至少可以让家庭成员成为多个受托人之一,这些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
理论上,财富家族似乎可以设置一个家族办公室(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只要不直接从事投资交易即可——家族办公室可以把需要投资管理的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等打理。
被用来论证信托公司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垄断地位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但该条并不能将非信托机构排除在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之外。该办法是对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进行监管的规范,其规范的“经营信托业务”行为主要是指反复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投融资性质的商事信托活动,而不包括所有的信托活动。 民事信托(家族信托)的受托并不必然构成经营信托业务:委托人之亲友、专业人士(如律师)等不管是否收取信托报酬,以受托人身份承担家庭财产事务管理职责,并不构成这里的“经营信托业务”。可以说,信托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成为家族(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的受托人并不必然构成违法“经营信托业务”。应清除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做信托的观念,如此才能促进民事信托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民事制度的普及。
三、强调其民事信托属性有利于家族信托的发展
民事信托在现实中有着其他财产法制度(合同、代理、公司等)所不能替代的、重要的财产管理功能。除了被财富人士用于财产的传承和增值保值之外, 民事信托也可以为普通人安排家庭事务的管理提供工具, 比如,为了老人的财产管理而设置信托,以及精神障碍人的父母以子女作为受益人而设置的信托。我国社会也面临老龄化、家庭结构原子化的急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信托在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的财产管理方面所持有的功能深值关注。
从信托财产的类型看,民事信托财产除了存款、债权、证券之外,还有自有房屋、房屋的出租权益、停车位的出租权益等财产。这些财产具有很强的个性、很难进行定型化、集约化的处理,有时还会兼具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这都和传统的投融资信托(商事信托)相距甚远。
目前,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财富管理机构开始重视家族信托的发展,也有为数不少的家族信托落地。不过, 要激活民事信托制度的应用,不能完全靠财富管理机构从事以超高净值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家族信托”。随着经济的发展,普通民众通过信托机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规划的需求在逐渐增加。民事信托是家族信托的蓄水池。在笔者看来,把民事信托从高高在上、高不可攀的“家族信托”中解放出来,是促进信托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第一, 民事信托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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