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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信托的思考

2023-07-14 14:18:36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关于数字信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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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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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时间以来,不难感觉到,数据安全已成为各界关注的重心,尤其从监管、顶层层面,如何保护数据、治理数据、发展数据成为事关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大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切实保护国家数据安全。2023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

如果说十年前说BigData还停留在企业级应用、平台级应用层面,那么时至今日,随着企业甚至整个社会面信息化、数字化普及深化,数据量的指数级攀升,数据处理手段的高速优化升级,数据这座金矿正开始展示其完整面目,一些新的模式即将爆发,成为新的领域,其潜力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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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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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与国际接轨,自然也引入了信托制度。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数据信托概念由来

数据信托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完整且权威的定义或描述,在法律体系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还未涉及这一块,它是信托类型化研究和当代信托立法中典型的新生事物。目前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也是全新事物,总体来说,在我国的应用、研究前景最好,因其背后是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数据市场,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层面中国都有其不可替代优势。

追溯到2016年,美国著名大学——耶鲁大学的一名教授教授杰克·巴金(Jack M. Balkin)首次提出在隐私数据保护领域采用信托工具解释数据主体与数据管理人之间关系,这种论述迅速得到学界关注并被逐渐接受。两年后,美国出现了《2018年数据保护法》(Data Care Act of 2018),这个文本中陈述了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收集和使用最终用户数据确立了明显的信托义务,即明确要求在线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及其相关数据承担谨慎、忠实和保密义务,这也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方面对数据权比较早的一种法律界定探索实施。也是在2018年,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在审理埃弗里特诉州(Everett v. State)案件的过程中,也尝试援引信托理论来论述判断数据主体敏感信息保护相关权益归属。

欧中金融中心所在国——英国,也于2017年《英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报告》(Growing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in the UK)宣布投资1亿英镑用于人工智能研究,其中也明确建议利用数据信托制度建立数据投资治理架构,以确保数据交换是安全和互利的。

2018年以来,在数据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信托制度引入其中,用于分析和论证数据管理人与数据主体的关系,数据信托在国外近年来的数据安全治理中,已获得相当程度的认可与实际应用。数据权益的关注度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包括学术界、企业层面以及大众层面,比如手机用户的数据权益问题、数据管理问题,金融界也做了越来越多对数据价值挖掘的探索。

而对于我国而言,有必要引入数据信托(Data Trust)制度,以此来解决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供给不足难题,也有助于数据价值的探索、数据权益纠纷的澄清,也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数据纠纷、数据治理风险。

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Open Data Institute,简称ODI)在《2023数据信托报告》中指出数据信托定义为“提供独立数据管理权的法律结构”。该定义旨在描述一种数据管理方法,在形式上完全类似于土地信托等。

数据信托的实质是在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人之间创设出信托法律关系,比如微信平台下部分数据是属于用户(数据主体),而实际数据控制在微信背后的公司——腾讯手里。通过数据信托可以建立更好的、有法可依的义务权利关系,能够让数据控制人基于数据主体的信任对数据享有更大的管理运用权限,挖掘最大商用价值,但前提是也要更严格受到相关法律约束。如果这样完善的法律架构构建起来,数据主体将信托框架里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数据控制人则是受托人和间接的受益人。在不损害数据主体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如信息保密等),数据控制人的数据管理运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控制、访问审核以及数据的匿名化处置、数据商用价值挖掘、数据交易、数据检索、数据加工等重要内容。数据信托的建立优势明显,因而成为数据权益关系结构化安排的理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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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应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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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为数据信托框架下的几种主要商业模式。

1.数据托管

数据托管就明确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受托人由于其数据处理专业优势可以向委托人收费(直接或间接)。这种托管可能只有存储服务,也可能包括数据转让服务,也可能包括数据加工服务以及数据应用服务,可宽可窄的一种商业模式。

2.数据工厂

数据工厂即意味着对数据的加工处理,包括数据筛选、模型设计、结果设计等环节,比如传统的互联网平台公司、运营商就大部分有这个能力,也承担了相应角色,只是权责利益没有明确。

比如早在2016年11月,国内信托公司中航信托就发行了首单基于数据资产的信托产品,总规模为3000万元。这个产品架构中,委托人“数据堂”作为委托方,将自己所持有的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而获得现金流,受托人中航信托委托数据服务商对特定数据资产进行运用增值并产生收益,向社会投资者进行项目利益分配。在此过程中,既完成了资金的循环,同时也完成了数据资产信托财产的一个闭环。这里面其实多了一个第三方角色,即专门做数据处理的,也就是数据工厂,输入低价值数据,产出高价值数据应用产品。

3.数据交易

数据资产与一般商品资产有很大不同,数据资产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数据包含的大量人、物以及直接关联关系信息。这些信息中能够通过处理加工获得不同主体的身份、隐私、情感、资产、声誉等,价值可扩展性非常之大。但市场上对数据的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差别非常大,所以数据的一个“供应链”链条是有了雏形的,有的公司、企业就是承担了目前传统供应链中的供应链平台公司,这中间数据交易将会在多个环节出现,专门用于数据交易的交易所也将出现。

所以数据交易将是未来很重要的一个商业模式。

4.数据应用

数据之所有有交易、有纠纷,主要是其有价值,那么价值如何体现出来,终归还是要回到数据应用上来,所以数据应用成为数据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数据通过应用和用户(买单方)交互,完成商业价值的转换。比如用户的偏好、广告推送、企业融资偏好、风控模型对接等都属于这一块。

5.数据检索

理论上检索、搜索也属于应用,但我想单列出来。我们传统搜索基本靠百度,“有问题,问度娘”成为业界口头禅。抖音、快手出来了后,已经有部分用户习惯已经被扭转了,比如我想给小孩做个手工画,我就可以直接在抖音上搜,视频讲解,直接解决问题,不用去找百度了。所以,不禁要问,抖音等视频平台是否能否形成对传统搜索引擎的替代?不得而知。

但是数据一定会成为未来要检索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企业,而且这种革新会不会随着数据的应用而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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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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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本身在我国就一直在不停发展和创新,自2001年颁行信托法以来,有关资金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以及数据信托等各类信托产品创新活动没有间断过,有些呈现出了明显的中国特色。目前国际从中央到政府都在紧锣密鼓推进“数据安全法”,那么信托的创新是否可借鉴和结合,发展出数据信托模式?这可能需要一个过程,但极有可能形成一些创新。

数据信托的创新可能有几个前提和要点:

首先,数据信托必须以保障数据、用户安全为前提。

数据保护立法前提是保护用户权益,所以数据信托必须以此为基础。比如用户的隐私信息保护,如手机号、家庭地址等,如何应用、应用边界、授权流程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数据信托财产定义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所以数据财产的范围、含义、权属都需要理清,并有法可依,才能推动数据信托产品的多样化、规模化。短时间内建议以单个项目落地为主,进行先行先试,比如数据立法领先的地区或城市,以及数据权属相对清晰、流程比较稳定和简单的场景。

其三,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托生态。

数据信托作为新兴金融产品,不能够单独存在,要打通数据生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融合融通。比如产业平台、政府单位的互通,比如和ABS、REITS等金融产品的融通、信贷风控的互通互补。逐步形成稳定的互联网——金融互通渠道,打造高质量的数据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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