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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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大陆正式引入保险金信托;2017年,超过1000位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2023年8月9日,平安银行私人银行落地了国内客户个人最大规模保险金信托3.75亿元,而此前不久,中信信托亦协同中信银行、中信保诚人寿落地了一单总保费1.2亿元的信托投保保险金信托。这些都说明,境内保险金信托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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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发展
早期信托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0年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当时的罗马以遗嘱为主要继承方式,只有享有财产权的人才享有继承权。财产权对户籍、性别和婚姻状态均有所限定,在继承人还未享有财产权的情况下,罗马人会将财产交由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并由第三方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可以看出此阶段“信托遗嘱”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依靠法律进行明确。
近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度,13世纪,宗教盛行,教徒将土地遗产捐赠到教会,按英国的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越来越多的土地流向教会,这也导致英国王室难以征收土地税。英国王室出台条例,土地转让至教会必须经过君主许可,否则将没收待转让土地。而当时的法官大多数为教徒,他们效仿“信托遗嘱”创立了“尤斯制度”: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人,让第三人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尤斯制度”极大侵犯了君主权益,因此遭到极大反对,直到17世纪才最终被法院承认。
保险金信托作为信托的一个细分,对接保险产品,因此发展相对较晚,在保险发展逐渐完善之后才出现保险金信托。1886年,英国已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并且推出了全球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20世纪左右,美国保险机构就开始设立信托部门,经营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也在美国快速发展,目前已成为美国居民重要的税务筹划方式;1925年,受美国影响,日本开始发展生命保险信托业务;2001年,中国台湾万通银行首先申请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在监管的支持下快速发展;2014年5月,信诚人寿(现中信保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在中国大陆开发出保险金信托业务,这也是境内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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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模式
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为保险驱动信托模式,由投保人(即:委托人)投保,并在犹豫期后与信托签订合同,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保险金信托。保险金将直接进入信托进行管理和分配。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其实从事的是远期业务,前期没有信托资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金才进入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不作为投保人,因此无法进一步隔离风险。
图:保险金信托1.0模式示意图
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为信托驱动保险模式,由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在犹豫期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并一次性或分期将待交保费放入信托。保险发生理赔之后,保险金将直接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按合同管理和分配。虽然信托公司不直接作为投保人购买新的保单,但是作为变更后的投保人,信托公司拥有保单现金价值,满足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需求。
图:保险金信托2.0模式示意图
保险金信托3.0模式在2.0模式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由委托人以自有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建立信托关系,信托公司受托,直接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以信托资产(包含资产收益)支付保费。同时,信托公司也将作为受益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分配。保险金信托3.0由信托公司支付保费,避免了投保人逾期未交保费影响信托关系的风险,且保险资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避免在转化过程中遭遇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风险。保险金信托3.0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做到风险隔离,然而因不符合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并未得以推广:(1)投保需经过核保环节,如果核保不通过,原计划购买保险的信托资产需另作安排;(2)保单回执需投保人亲笔签署,信托直接投保新单则需用印,涉及流程和时效问题;(3)银保监会规定,人寿保单需100%回访,信托难以指定回访对象。
图:保险金信托3.0模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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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v.s.保险
保险金信托兼纳保险与信托制度的优点,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财富传承与增值。财富传承可以采用传统遗嘱手段,然而流程繁琐、时效性较差,且受未来可能出台的遗产税政策影响。相对比,以终身寿险类为主的保险产品具有良好的工具属性,《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且要求30日之内做出核定,赔偿协议达成后10日之内完成理赔,这保证了财富传承的高效便捷。信托公司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可以实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规划。保险加信托制度可以从财富传承和增值两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2)税务筹划。英美国家大量推广保险金信托的一个原因便是税务筹划,以英国为例,超过起征点的遗产将以40%计税,而保险金信托(尤其2.0、3.0模式)可以管理保单,甚至作为保单的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不作为委托人遗产,因此不纳入计税。中国目前还未出台遗产税政策,然而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税收体制虽仍以间接税作为主体,但是直接税占比呈逐年向上的趋势。遗产税作为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未来可能通过征收遗产税的方式调节资金流向,因此高净值人群需要提前做好税务筹划以保全资产。
(3)资产风险隔离。早期,关于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还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各地方的执行力度有所差异,有的地方明确保单可以被冻结和退保(浙江、江苏、山东等),有的地方仅能冻结保单(北京等),有的地方则不能强制执行保单(广东等),各地审判结果不一致。2023年7月,最高法院认为保单虽有保障功能,但本质上是投保人的财产,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不能被冻结的财产,因此判决强制执行保单。随着最高法院的保单强制执行判决书下发,各地方更趋向于强制执行保单。特别是上海高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发后,保单强制执行偿债成为大趋势。保险金信托(2.0、3.0模式)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而非委托人拥有保单现金价值,有效实现个人资产与债务风险的隔离。
(4)私密性和便捷性。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金信托避免了继承权公证的繁杂手续乃至遗产披露的手续。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的高净值人群。身故保险金或生存金的安排能更贴近投保人的意愿,并无需提前公布或公证,其安排的更改也相对更私密、高效。
相对单纯的保险,保险金信托具有以下三点优势:
(1)突破“投被受”关系限制。传统保险对投保人、被保人和收益人关系限制严格,即使较为宽松支持隔代投保、姻亲投保等,被保险人年龄也需要超过8岁。而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条件非常宽松,未出世的孩子、未明确具体仅明确范围的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2)灵活安排受益金。传统保险可以设置各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比例,对保险金的安排不够灵活。而保险金信托可以灵活安排受益金,并通过设置发放受益金的先决条件对受益人起到正向引导的作用。例如,可将受益人设置为后代,如果考取名牌大学,可获得一笔受益金,对后代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保险金信托也可提供“保险金信托+定向慈善”的服务,委托人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3)保险金管理。传统保险在被保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不能做到保险金的专业管理,而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可对保险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实现保险金的合理再投资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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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险金信托的借鉴
19-20世纪,英国、美国、日本相继推动保险金信托业务,至今已发展成熟;中国台湾则在2001年开始发展保险金信托,并在监管机构的支持下快速发展。中国大陆保险金信托开始时间较晚,仍处于起步阶段,普及程度较低,境外保险金信托的发展特点可以给我国保险金信托的推动提供借鉴。
保险金信托对接保险产品种类较丰富。保险金信托对接保险应具备赔付概率高、保险金额大的特点。美国保险金信托最早对接的是人寿保险,其中终身寿险类因赔付概率接近于1且保险金额高,因此早期的美国保险金信托大多对接终身寿险。不过随着保险金信托逐渐成熟,美国保险金信托开始衍生出残障者保险信托、最后生存者保险信托、住院保险信托、医疗保险信托、慈善保险信托等细分产品,服务公众的广泛需要。中国台湾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接近20%,寿险深度位列全球第一,保险产品类型丰富,保险金信托可对接人寿险、健康险伤害保险等。我国保险金信托仍处于起步阶段,保险金信托类型单一,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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