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设计及试点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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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设计
(一)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具有灵活性、安全性、独立性的优势。正如我们在前面说阐述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构成完整的信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信托的内部或外部关系,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设计具有现实意义。
尽管信托制度引入我国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从无到有,至今已经发展壮大至管理资产规模突破23万亿元,但是我国对于信托制度功能的运用还一直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过去,我国信托的运用主要局限于作为融资手段和理财工具,资金信托占据绝对的主流,信托在财产管理方面的功能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开发,这也使得社会对于信托的功能认知和意义还停留在非常浅的层面,直接导致相关立法机构对信托也不够重视。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呼吁,但是由于没有来自需求层面的有力推动,政府部门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设的步伐非常缓慢。
不过,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财富存在形态的多样化以及财产管理需求的复杂化,我国基于民法“一物一权”的单一财产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财产管理的需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托这一新型财产管理制度的功能优势已成为必然趋势。信托公司目前已经意识到了要突破仅仅将信托作为融资和理财工具的狭窄运用范畴的限制,开始围绕信托制度的功能优势,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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