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新清算丨破产重整中服务信托的机遇与挑战 信托相关问题提问怎么写
超30家信托公司拼抢一单破产重组服务项目一批大型产业集团、实体类企业因债务负担重、经营困难,接连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成为信托公司探路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重要标的。5月7日,紫金信托发布公告称,经公开招募和遴选,公司被确定为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信托计划受托人。不久之前,海航集团亦发布消息宣告风险处置相关工作顺利完成,其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已成立,由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信托受托人。有相关参与方对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透露,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此前并不常见,拥有此类业务经验的信托公司更是屈指可数,“但面对海航项目如此的体量、规模及管理难度,竟有超30家信托公司参与竞标,竞争异常激烈,这是我们始料未及的。”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由冷转暖,不仅与经济环境相关,也与政策导向和行业变革相关。近两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日趋严峻复杂的内外部环境。新冠肺炎疫情此起彼伏,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加之外部形势不确定性加大,整个经济、金融环境压力巨大。在此背景下,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多,以跨周期性和存量价值挖掘为特点的特殊资产投资,也显得意义非常。来自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数据显示,2023年破产案件公告多达5.9万件,较2023年大增六成。另据银保监会披露,2023年末全国组建债委会2万家。政策导向方面,监管部门一再劝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大力拓展服务信托。新近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特别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纳为资产服务信托的一大类别。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架构,可以保障重整参与各方的利益平衡,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可以强化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权,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可以充分发挥信托的灵活性和管理优势,满足重整案件的差异化需求。
信托制度功能与破产重整的需求有效结合
破产重整与信托业务背景(一)宏观经济下行,不良资产规模增长迅速近年来在经济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经济结构深度调整,资源错配的风险加速释放,在宏观经济整体下行的大背景下,不良资产规模增长迅速。不良资产的来源主要包括银行、非银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不良资产。截止2023年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达2.71万亿元,十年年化增速达20.56%;信托计划2023年全年违约324只,涉及金额1,394.38亿元,数量及金额同比分别增长9.43%与15.80%。(二)破产案件成上升趋势,审结重整案件呈同步增长近年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逐年上升,2023年全年破产重整案件5183件,比2023年全年增长133%。2007年-2023年,我国共有73家A股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通过,其中2023年共有13家,占总数17.81%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3,416件,其中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28件,占比约5.4%(三)服务类信托入局成为必然区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越来越多的大型或超大型规模的企业集团,由于“多元化经营,分散经营风险”的经营思路,负债多、结构不合理、财务成本高昂,最终由流动性风险演变为破产的结局,如巨人集团、渤钢集团、天津物产、方正集团、海航集团等。对于该等超大型企业,几乎没有投资者有能力或者有意愿吃下整个巨无霸;除被投资者挑中的保留资产外,其他待处置资产并非毫无经济价值,但短期内又无法立即处置。该等保留资产何去何从,往往成为超大型企业破产重组路上的拦路虎,甚至会拖延破产重整流程。而信托公司作为金融公司,在政策鼓励的大背景下,凭借信托灵活的制度优势、风险隔离的特点,将能很好的解决破产重整中各参与方的痛点,这一金融工具的引入将为破产重整中的难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信托制度功能与破产重整的需求有效结合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托计划运作逻辑在于根据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引进投资的需求,由破产重整企业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并通过分配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清偿破产债权,以实现破产重整的总体目标。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托计划安排各异,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极大地发挥出信托制度的创造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其基本交易结构是由破产重整企业或新设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委托人将部分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并设立信托,再将信托受益权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比例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在获得信托受益权的同时视为债权得以清偿,由此债权人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按照受益人大会或其常设机构的指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根据指示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由此获得信托受益权项下的实际利益。
在超大型企业重整过程中,重整投资人往往没有意愿或能力收购重整企业的所有资产,若将投资人未接盘的非核心资产进行仓促变现,将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非核心资产的处置也可能影响破产重整的整体进程。信托特有的制度功能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难题:信托财产独立性使得非核心资产装入信托后可以独立于核心资产,专门用于向债权人偿债;信托设立无需事前审批,可以提高重整程序的推进效率;信托利益分配机制的灵活性使得非核心资产装入信托后,信托财产处置所得可按照债权类型的不同向各类债权人进行灵活分配;他益信托制度的法律结构使得信托财产由破产重整关系外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受托人)代表信托持有并处置,确保破产重整程序中各方的利益得以平衡。
02破产重整信托中的信托功能运用
他益功能在破产重整信托中,以债务人财产或其收益权作为委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通过向原债权人分配信托利益或原债权人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这是信托的他益功能在破产重整中的典型运用。在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架构,仍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破产重整信托无论是自益模式和他益模式,根本上是为了推进和促进破产重整的开展,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隔离功能发挥信托制度的隔离功能,是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的重要原因。财产转移是信托制度的基本功能,在破产重整他益财产权信托中,通过引入信托架构,利用信托的财产转移功能将破产财产或其收益权装入信托后,债务人的财产或其收益权将转移给受托人,在法律上成为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从而与破产主体的其他财产相隔离。成为信托财产后,这部分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将有效避免风险传染。发挥隔离功能,还有利于在破产重整信托中重构各方权利义务,有利于推动破产重整工作的有序开展。在信托架构中,由于隔离作用,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原破产重整中涉及的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等涉及的各方及债权债务关系将在信托架构上进行重构。尤其是在主流的他益财产权信托模式中,债务人在信托架构中成为委托人,破产清偿顺序中的利益相关方成为信托受益人,其中债权重构为信托架构中的信托受益权,债权的实现方式转变为信托利益分配和信托受益权转让,而对债权的保护也通过信托架构中的系列设计来实现。
管理功能破产重整信托通过受托人构建资产管理平台,可以有效发挥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对置入信托的财产进行专业管理和处置。在破产重整财产权信托模式中,可以受托管理破产重整中涉及的债务人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及相应的收益权,体现了统一托管、权力集中等管理优势。例如,引入信托计划作为留债平台集中承接债权人的债权,信托计划成为重整投资人为收购破产财产新设主体的债权人,从而集中体现和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再如,破产重整中涉及债转股,可引入信托计划作为转股平台承接数量众多的债权人的转股股权,解决部分债权人不便持股或债转股后股东数量超出法律限制的问题。金融功能发挥信托在金融方面的投融资功能,可以为破产重整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一方面,在破产重整资金信托模式中,信托公司利用为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传统业务优势,通过为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期待重整投资人盘活破产企业后,顺利实现信托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还可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助力信托财产的盘活和保值增值,提高破产重整的清偿率。
03破产重整中信托的主要运用模式
(一)融资类信托——以融转投,提供资金融通之便无论是破产企业自行寻找的,还是管理人招募的重整投资人,通常是与破产企业有着战略协同的企业,能借助于重整投资人的专业能力及丰富资源,重塑破产企业的优势和价值。破产重整企业收购所需资金规模体量较大,很多意向重整投资人都存在资金压力。而信托公司具备强大的资金募集能力,与各银行、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央国企、高净值个人客户等各类资金方关系紧密,可以从中匹配资金方的资金偏好,搭建资金融通的桥梁,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有效地将国家引导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落到实处。尽管融资类业务近年来受到了信托监管部门的“冷落”,但融资类业务同时也是信托发展得最为成熟和完善的义务;信托特有的贷款牌照优势,可给重整投资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破产重整项目。(二)重整服务信托——资产管理,回归信托本源1、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适用场景:破产企业产业多元,重整投资人仅希望持有其核心资产,其余资产通过清收处置能产生一定的现金流或具有清收价值。服务内容:① 将重整投资人不愿投资的非主营资产或核心资产剥离,设立服务信托;② 视资产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受托清收服务;优势:一方面减轻重整投资人投资负担;另一方面给债权人提供补充分配的可能,有利于重整投资方案顺利通过。
2、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适用场景:破产企业面临暂时性流动性危机,但资产有稳定现金流,具有自救性,原股东和管理层稳定,有继续经营意愿及专业能力服务内容:原股东作为委托人,将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设立服务信托,受益人为全体债权人优势:①破产重整企业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债权人不能对该企业股权资产进行申请冻结查封,原股东也无法将企业财产质押。②破产企业偿还完债权人负债后,信托计划原状分配,可使原股东继续享有股东权益。
3、作为留债平台适用场景:出售式重整模式下,有些情况重整投资人联合体需要分别新设主体收购破产主体的资产,所有债权人需要在各新设主体中按照各新主体的资产量的比例和债权金额分别留债。服务内容:留债债权人作为委托人,将留债债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设立服务信托,全体留债债权人为受益人。优势:原留债交易结构过于复杂,会大大延长执行期限,增加执行难度。信托计划避免了多笔金融债权拆分这一复杂的过程,实现交易结构优化,大幅提高了执行效率。
4、转股平台适用场景: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清偿方案有转股的安排,有些债权人由于受到政策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无法直接持股,或债权人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服务内容:转股债权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股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设立服务信托,受益人为全体转股债权人。优势:服务信托作为转股平台,和现有的有限合伙作为转股平台相比,运营更加规范且不受50人的限制,特别是中大型企业破产重整项目中,债权人人数众多,服务信托在执行层面操作更加简单快捷。
04破产程序中设立信托计划的风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信托计划对帮助企业纾困及重生具有很大的优势作用,但是由于大型企业经营范围广泛,其债权债务规模往往比较庞大,资产结构异常的复杂,资产质量也良莠不齐。因此在财产处置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信托计划不仅要遵守信托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受企业破产法的规制。两项法律制度之间的融合尚须实践层面的摸索和立法层面的跟进。(一)信托开展破产重整业务的风险当企业出现破产重整情形时,管理人更愿意将投资人未承接的财产整体纳入信托计划之中,通过信托公司的运营逐渐实现信托财产的处置。通常由债权人会议制定一揽子方案,然后由管理人通过定向邀标等方式选取合适的信托机构,信托方案和相关费用支付在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列明。管理人会将投资人未承接的财产整体规划入信托计划,相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兑换为信托计划的相应份额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该等信托受益权对应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取决于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债权人的实际清偿完全取决于信托财产管理处置的效率,如果处置情况未能达到预期,债权人能够获得的清偿额可能远低于债权金额。相较于传统破产重整程序的清偿方式而言,信托计划能够实现多少债务的清偿,清偿的时效性,以及信托计划未来是否会被撤销,解除等原因终止理论上均处于不确定,由于未被处置的资产本身不能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届时剩余财产的处置主体、处置程序等均有待确定,将面临更大的再处置困境。我国目前开展破产重整业务的信托公司较少,相关的业务经验也尚不丰富,因此在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仍缺乏规范性,可能会对未来债权清偿和重整计划执行留下风险隐患。
(二)破产管理人与信托受托人的重合性风险信托法律关系是在信托目的的指引下,若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控制,由其管理、处分财产所得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信托关系与破产关系在制度框架上具有逻辑的同构性,信托目的与破产目的重合性,以及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对应性。实践操作中他益财产权信托架构项下,破产企业对应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对应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债权人对应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由此可知,破产制度与信托制度之间的核心要素之间存在高度的契合性,破产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信托受托人的地位。但是根据破产法的理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本身固有的基本职责,不能再行委托给第三人,而在重整程序中将部分应当由管理人进行处置的财产进行信托,其实质是管理人作为委托人将自己应尽的管理处分财产的职责委托给第三方信托机构。值得探讨的是,尽管破产程序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管理人聘用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人员确实存在合理需求,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的基本职责,如引入信托进行财产处置,那么经过债权人多数决后能否免除管理人相应的法定职责,值得探讨。此外,财产处置信托仅仅是更换了处置实施主体,但处置程序、处置方式、分配方式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信托仅是财产处置的一个中间环节,并不能视为财产处置完毕,可以说,如果将原本由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法框架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置资产,变更为单纯商业信托方案下的资产处置,也不再作为重整计划执行内容和执行完毕的标准,客观上使得信托方案的执行游离于重整和清算之外,不受企业破产法的监管与规制,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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