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2023年5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资金信托新规”)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资金信托新规作为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后的配套细则之一登场,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笔者基于资管业务的相关法律服务经验,试图对资金信托新规中相关业务要点进行梳理。
一、资金信托新规明确了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的定义
1 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新规中明确,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为自益型信托,信托公司不能以开展资金信托的名义开展通道业务。另外,根据2023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相关规定,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资管新规。
自资管新规实施以来,业内普遍认为财产权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但从本次资金信托新规的相关规定来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以财产权信托之名、开展资金信托之实的财产权信托,也应纳入资金信托新规的监管范围。同时资金信托新规也在37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信托的定义及类型。
2 服务信托
2018年信托业年会提出信托行业未来发展的七大方向时,提出“信托业务要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的资金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发展体现社会责任的公益(慈善)信托”,服务信托成为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进行信托业务的转型的一个新的路径。
37号文规定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本次资金信托新规在37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服务信托不属于资金信托的范围,不适用资金信托新规。同时资金信托新规也明确了服务信托的定义,即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根据银保监会的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服务信托的范围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笔者理解,根据37号文及资金信托新规的规定,相对于资金信托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服务信托的核心在于托管运营,强调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开展以资产管理服务之外的受托服务,即明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做一个谨慎尽职的执行者。
二、关于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资金信托新规规定,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相对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资金信托新规关于境内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及投资起点金额基本按照资管新规予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资金信托新规明确了资金信托私募定位的原则,关于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与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的认定基本与资管新规认定一致,并明确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亦为合格投资者。相对于资管新规,资金信托新规同时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亦列入本次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另外,资金信托新规规定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相对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资金信托新规除对境内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根据资管新规予以调整外,同时也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予以调整,要求在资金信托产品中遵循私募资管产品的原则,即单个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三、关于资金信托的投资限定
1、明确资金信托禁止投向领域。资金信托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该条规定与资管新规规定一致。
2、限制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资金信托新规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结构化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同时资金信托新规也强调了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其中,对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比例限制与资管新规的规定一致。
3、限制非标债权资产投资比例。资金信托新规限制了对非标债权资产的投资集中度,即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信托公司基于自身净资产的限制,该条规定直接限制了其为大客户融资的规模。
同时,资金信托新规对同一信托公司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予以限制。资金信托新规要求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该比例相对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超过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有所调整。另外,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必须是封闭式资金信托,禁止非标债权资产的期限错配。
4、有条件地放开关联交易。相较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不得以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等。在资金信托新规中均有所放开,在强调公平交易及不得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部交易和操作市场等原则下,允许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关联方的融资或投资相应的证券、资产,但应该向投资人事先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及事后告知,同时受限于上述关联交易不超过相应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对于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的交易,在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后亦可开展。但对于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严格限制相关交易,防止非法利益输送行为。
5、允许资金信托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资金信托新规对此有所放开,规定在经信托文件约定或全体投资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资金。
四、关于资金信托的推介及销售
资金信托新规相对于资管新规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除再次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禁止刚兑的原则外,在资金信托推介及销售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留出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的空间;2、未要求异地销售事先报告;3、允许电子销售渠道。
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五、其他规定
1、强化信托公司的职责。资金信托新规第五条对信托公司的职责主要从事前、事中及事后予以明确。事前:1、强调信托公司首要的职责为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强调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责任;2、明确依法销售、登记、事前报告及签署相关信托文件等事宜。事中:1、信托公司应对信托产品单独建账、分别管理;2、对信托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并编制相应的报告;3、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投资、向投资人分配信托利益,以受托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4、办理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事宜。事后:保管相关业务文件及记录等资料及进行信托事务相关的事后信息披露事宜。
2、不要求单一资金信托必须进行托管。相较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资金信托新规并不强制要求对单一资金信托进行托管,但明确要求单一资金信托应设置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明确投资顾问的标准。强调资金信托的投资合作机构应当具有专业资质且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资金信托的投资顾问。同时,也明确了境外理财资金信托的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
目前资金信托新规尚处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笔者仅对部分重点条款提出自身的理解,对于尚未明确或需进一步探讨的观点,笔者将持续关注,期待共同探讨。
作者介绍王立宏
大成北京总部 银行和金融专业组负责人 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资产证券化、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金融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
e-mail:lihong.wang@dentons.cn
作者介绍何玉华
大成北京总部 合伙人
执业领域:资产证券化、银行与金融、信托业务、资产管理
e-mail:yuhua.he@dentons.cn
作者介绍潘遥遥
大成北京总部 律师
执业领域:资产证券化、银行与金融、信托业务、资产管理
e-mail:yaoyao.pa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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