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富豪资产被冻结,英国身份资产的信托设立如何不踩雷?
一般涉及英国信托有几种税,这个案例中客户陈述的全委信托为例就涉及了三个主要税种:
所得税(Income Tax)
对受托人包含租金、利息、交易收入(trading income) 45%,股息38.1%,信托费用可以抵扣税。受益人从信托得来的收入含有45%的tax credit来抵扣其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依信托管理流程大致分为
1 终身税(IHT lifetime tax):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将资产交付受托人,这时行为属于chargeable lifetime transfer (CLT), 要交遗产税20%,如果由受托人缴纳税率为20%,如由委托人缴纳则需要加总到25%。
2 自信托设立后,依照信托资产价值比率,每十年需缴纳一次本金费(principal charge),最高不超过6%。
3当受托人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时,信托资本(Trust Capital)下降,因此要交退出费(exit charge),而其实际比例与设立信托时的财产价值、之前是否有过赠予、设立信托到资产分配之间时间长短等因素相关,但费率最高不超过20%。
资本利得税(CGT)
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时,也需要依市价交资本利得税,受托人如将股票房产等资产卖出也需要缴纳,受托人的CGT的年度免税额是个人免税额的一半。税率固定为28%。但当受托人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时,也可透过gift relief来减免资本利得税。
如果客户已经设立了信托,却造成严重反效果,还能有什么办法补救吗?我们就需要从信托错误(mistake)的角度上下手
三、能去申请撤销信托吗?
一旦客户发现信托结果没有避债避税,是否就可以径自到法院撤销宣布一切都不算数呢?
法院当然不会简单对当事人号称信托的设立犯了“错误”,就点头同意当没发生过,而是先需依事证,判别是否导致相关交易错误,进行系列的严格审查测试。譬如英国法院认为:错误行为的判定,取决于该行为“本身的影响”,而非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好处“。
那么进一步来看,错误设计造成额外税务负担的状况,到底能不能透过法院来翻盘呢?不同司法管辖区法理有不同点:
如果信托设立在英国本土:英国皇家法院援引衡平法上的“管辖权撤销自愿处分“:认为由是否委托人“犯了严重错误,致使受赠人(受益人)的受赠财产面临不公平结果。其中如:
1 作出处置或行使权力的人是在错误的情况下行事的;
2 如果没有错误,财产不会被转移;
3 该错误的性质如此严重,以致法院只能将其撤销。
如果信托设立在离岸法区,譬如在现代法系的马恩岛(英法海峡的英女皇属地),则简单认为:“财政错误的后果”就足以撤销一项交易;泽西岛更是在2013年起,以1984年《泽西岛信托法》(Jersey)第47E条和第47G条的形式,将法律机制置于法律基础上,其中详细规定:涉及信托的交易若发生错误,从而可以有效地“撤销”,且对“错误”两字的限定性措词非常广泛,包括有关财产转让给信托的效力/后果的错误、或对信托/信托财产行使权力的错误。它可以是事实错误、也可以是法律错误。这些都与英国法有很显著的不同。
因此,遇到问题的第一步处理就是分析自己的信托:是否符合“足够严重”的错误,而设立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信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定:
如果信托设立在现代法系的泽西岛或马恩岛,却造成当事人意外且高额的税务负担,极可能符合“性质足够严重的错误”定义,使法院能够根据前述第47E条和第47G条原则给予救济。这时就是第二步的可行性考虑:
如果所发生的事情的负面税务后果不严重,那花钱打官司就完全不值得
如果损失巨大,则确认相应流程资料可以体现:当事人如果事先预料到这样的负面后果,错误的安排自然就不会进行
委托人设立错信托造成与其设立目的不同的结果(例如,委托人以为签的是保留权利信托,结果客户经理错给了固定收益信托的标准文本),这类的错误都属于严重的
这里补充举一个信托税务实际判例,说明怎样来要求信托撤销的思路:
2009年英国B女士为英国非居民身份(non-domicile),在离婚期间,外部顾问建议她把获得的赡养费全数转入全权委托的泽西岛离岸信托,自己不仅是受益人之一,也是保护人,同时拥有否决权和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
随后B太太的离婚律师指示,将出售夫妻家族企业股份的收益(“出售收益”)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收到超过500万英镑的这笔款项后,以5000英镑作为信托初始财产,并就余额499.5万镑签署了一份补充文书,并投资购买了英国两处住宅物业,信托并向B女士提供贷款,使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英国住宅。
几年后税务律师告诉B女士:如果她搬进信托持有的房产居住,就需要付租金,否则原本税收优惠将被取消。同时,如果B女士出售房产所得收入进入信托后,B女士需支付约100万英镑的遗产税。这占去她全部财产的一大部分,因此诉诸法院寻求救济。
首先,英国法院梳理发现:
1 透过广义测试(wider test),发现B女士的税籍身份存在严重的法律错误,其直接导致了约100万英镑的即时纳税义务,所有证据表明如B女士了解就不会大费周章犯下这些错误
2 该信托为全权委托信托,所有交易皆由受托人决定(有人可以甩锅)
3 最重要的是假使B女士被迫出售自己房屋来清偿纳税义务,那么其他受益人(她两个孩子)的权益就受到侵害了(违反信托原则)
因此综合考量下,法院撤销了对已付全部款项(即全部销售收入)的处分。
四、纯粹为了避税设立信托,有机会处理吗?
许多人设立信托的主要初衷是“税务优化“,但英国也有严格的反避税法(Anti-Tax Avoidance),如果信托避税失败,是不是连告都没有机会告?
英国皇家法院一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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