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永续债信托”!
原标题:重新审视“永续债信托”!
2023年是信托行业严监管、强转型的开启元年,这一年,不少创新业务应运而生,永续债信托就是其中之一。
创新业务自诞生之初,自带争议属性,同时驾着行业整改的东风,该类业务规模也是飞速增长(这也是值得投资人重视的原因之一)。近来华夏幸福出现单体机构风险,不少信托项目逾期,而永续债信托 也正是华夏幸福向社会的融资方式之一,由此及彼,对于永续债信托的讨论再一次在业内兴起。
永续债及永续债信托
永续债也称可续期债券、无固定期限债券等,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者期限非常长的债券。理论上讲,永续债可以永久地存续下去,发行方(融资人)没有还本的义务,只需要支付利息。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永续债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融资人发行的永续债权,或通过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向融资人融资。
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或者续期选择权的,续期选择权一般通过设置“利率跳升机制”来实现。
比如,初始利率为 6.1%/年;满3年后,下一年年利率在上一年年利率基础上增加 300个基点(3%),即第四年年利率在第三年年利率基础上加 300 个基点(3%),以此类推,直至年利率达到 18.1%为限。
在利率跳升的时间点,发行人有赎回的选择权。即发行人有权选择继续发行,但要承担更高利息成本,也可以选择赎回避免支付高利息,如果赎回,永续债就不是真正的“永续”了。
为何企业都爱永续债
永续债最大的特点就是具备“债”和“股”的双重属性。
2014年3月财政部出台《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可续期债券会计处理,若发行人对于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义务,那么金融工具可计入权益,否则计入负债。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了定义,规定权益工具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
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否则计入金融负债。
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该《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对于永续债的发行方以及持有方的会计处理都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发行方。规定的核心思想是:计入负债还是权益主要取决于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判断根据是:永续债的到期日、清偿顺序和利率跳升条款是否保证永续债做到真正“永续”。具体判断标准如下表所示:
展开全文那么在现实中,融资方是如何实操的呢?以华夏幸福举例。
如上图所示,华夏幸福发布公告,本次交易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并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且除非发生各方约定的强制支付事件,公司可将当期的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利息及复利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即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因此,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永续信托贷款和债权作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如此一来,负债率更低了,财务报表也更好看了。
信托者课堂:看在融资方立场,发行永续债信托拥有众多好处:
可认定为权益工具,不增加债务人的杠杆率;
管理人可认定为投资类信托,不受融资类信托额度、房地产信托业务额度的影响;
发行人可按债券利息进行所得税处理,享受税前抵扣;
投资回报率较高,相对于同信用主体的普通债权具有一定利差。
这样的永续债信托怎能不爱??
永续债风险
对于发行人,这类业务确实有众多便利,但不论是管理人、投资者更须关注风险——其一,永续债偿债顺序优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但次于公司的普通债务,一旦破产清算,兑付风险大于普通融资类项目。其二是利息可递延支付,还款节奏不确定,流动性管理风险较大。其三永续债项目估值难度较大,净值化管理要求较高。
永续债的利率跳升机制对于融资方及时还本付息是一种强力约束,目前借助永续债信托通道融资的多为房企,且融资金额数量不小,少则几亿至几十亿,高则上百亿元。参考当下华夏幸福案例,一旦出现风险,绝非单一项目风险,而为整体机构风险,目前华夏幸福债券价格已是“粉碎性骨折”,仅仅2-3个点利率跳升约束力度实在“微不足道”。鉴于此,永续债信托是否值得投资人重新审视呢?
正如文章开头所言,创新业务自诞生便自带争议属性,经历市场重重考验 是升级为成熟的业务模式的必经之路。而身处当中的投资者,如何择优而从,亦是值得深思......
审核后,投资人将整笔大额人民币从个人账户转入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在向投资人指定的海外投资账户汇款;不过,如果是个人换汇,将不得用于购房。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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