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月民:数据安全:数据信托目的及其实现机制
内容提要: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设计,数据信托在实现数据安全管理、有效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应该有所作为。数据信托的信托财产为数据权,而非数据本身。在数据信托中,数据的“入托”与“出托”都涉及数据安全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是科学认识信托数据的法律特性。从数据的流动过程进行区分,“入托”的数据可以称为信托原始数据,“出托”的数据可以称为信托衍生数据。数据信托的数据分类保护及其限制是实现数据安全管理的基础性问题。“三元主体结构”是数据信托的既定主体结构。该结构使得数据信托在数据服务与管理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并通过信托权益的结构化安排及其信任机制在数据治理中实现对数据安全的特别维护。信义义务是信托法上受托人的核心义务,在数据信托中,确保数据安全是受托人信义义务的题中应有之意。
关键词:数据信托;数据;数据权;数据安全;受托人信义义务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及其企业日益重视的核心资产。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的过程中,信托工具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设计,近年来在数据治理领域引起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重视。
数据信托虽然是信托大家族中的一个新成员,但其受欢迎程度正在增长,围绕数据信托的研究、试点、实验、评估以及政策与法律建议正在逐步展开。[1]数据信托是信托类型化研究和当代信托立法中典型的新生事物,系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数据权益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及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数据信托在有效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人的数据权益结构、维护数据安全、促进和保障数据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工具性价值。[2]为了挖掘数据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潜在效益,推动大数据采集、清洗、存储、分析、可视化算法等技术创新及其应用,适应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新趋势,我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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