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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托税收制度研究(三)

2023-07-15 08:23:35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境外信托税收制度研究(三)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美国信托税收制度及实务研究

1.美国信托发展概况

(1)信托制度

美国信托制度源于英国,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其将信托作为一种事业,以公司形式经营,最早完成了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的过渡,为现代信托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信托法律制度最初主要以判例法为主。2000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首次将信托普通法规则汇编成《统一信托法典》,该法典为后续美国各州的信托立法提供了参考。美国法律协会通过整编各州涉及信托法原理和规范的判例,于1935年出版了《美国信托法重述》,并于1959年和2003年出版了第二版和第三版。美国信托法律制度呈现出成文化和统一化趋势,统一化的法典集中反映了美国信托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但仅作为各州立法示范,具体法律规范仍由各州制定,形成独特的信托法制。

(2)信托业务

基于委托人法律性质、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和信托资产投向的不同,可将美国信托业务进行如下分类。

按照委托人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兼有信托。其中,个人信托包括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即受托人代为处理个人委托人财产上的生前事务和身后一切事务,具体包括受托人充当监护人或管理人、管理私人代理账户和管理遗产等。常见的个人信托类型有监护信托和遗嘱信托等。法人信托主要是受托人代理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股票和债券,代办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及清理手续等业务,发行公司债信托、商务管理信托为其主要形式。个人和法人兼有信托是指委托人和受益人既包含个人又包含法人的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年金信托及公益金信托为其主要形式。

按照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可分为受托业务和代理业务。受托业务,即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以受托人身份管理、运用或处理信托财产,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代理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代为办理其指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而取得被代理人的财产所有权。常见的代理类业务有保管代理业务、财产管理代理业务和有价证券代理业务。

按照信托资产投向不同分为证券投资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等。证券投资信托是指由众多投资者不等额出资汇集成基金,交由专业管理者用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获得收益后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信托类型;不动产投资信托指信托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或定向募集资金,将其投向不动产项目、不动产相关权利或不动产证券等,投资所得利润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类型。

按照委托人是否可保留撤销信托的权利,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中信托财产收益计入委托人个人所得,信托财产并入委托人遗产。不可撤销信托则被视为独立法律实体,由受托人代表信托申报纳税,适用信托所得税税率。

(3)信托发展特点

一是有价证券业务开展广泛。美国企业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募集资金,随着社会财富积累,投资需求日益增多,客观存在代理经营和委托投资等业务需要。受此推动,信托公司不断增加为生产企业代办有价证券的发行、流通以及还本付息和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

二是信托财产逐渐集中至大型商业银行。随着银行兼营信托政策放开,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信托财产规模不断增大。

三是信托业运作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托活动日益增加且复杂,客观上要求具有明确、细致和有针对性的信托规范可依,推动了信托法治化进程。美国既有全国统一化的法典可参,各州又在此基础上制定其适用法规,呈现出独有的法制特色。

四是信托公司与银行地位相当,业务上相互兼营又相互独立。在美国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兼营信托的商业银行,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原则,以保证信托与银行业务的独立性。

五是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共同发展。美国虽在英国个人信托基础上发展出了法人信托,但其个人信托依然是信托业务中不可或缺部分,两者的并驾齐驱式发展使信托业的财务管理功能、融通资金功能、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2.美国信托税制逻辑分析

美国遵循信托导管理论,将信托视为一个“导管”,而非纳税实体。因此,美国信托税收主要针对受益人课税。但为了防止过度税务筹划或在受益人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纳税主体等特定情况,美国要求委托人或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履行纳税义务。从美国信托税制设计上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遵循实质课税原则

美国对纳税主体的选择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信托通常被视为委托人向受益人输送财产及收益的导管,据此,美国信托税收制度下主要针对受益人课税。对于累计信托,在信托与受益人之间分配的信托收入将按照实质收入归属来划分税收责任。

(2)防止不合理避税

美国对享有税收优惠的信托类型实行严格资格审查,并加大对滥用信托进行避税的处罚力度。滥用信托避税一旦被发现,除了要承担纳税义务外,还要交付利息和罚款,罚款等为少交税款的75%。如果故意违反美国税法典,投资者和信托发起人还要承担欺诈罚金和刑事责任。

(3)公益信托税收优惠

美国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美国给予委托人所得税较大程度的抵扣优惠。符合条件的慈善信托基金可以申请获取免税资格;如果以遗产进行捐赠,则捐赠额可全部免征遗产税;企业设立私有慈善信托基金每年最多可以获得应纳税的5%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慈善信托运作环节,美国税法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在公益目的上,则全额免税。

(4)兼顾公平与效率

美国信托涉及的主要税种均实行累进税制,有利于调节纳税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体现了税制的纵向公平。另外,美国的信托业设有反永续原则,对信托的累积收益以及存续期限作出了约束,避免财富在少数家族固化,有防止长期将财富贮存于信托从而规避遗产税等税负的行为,体现了税制的横向公平。

对于信托税制效率方面,在美国,信托税收采取自主申报的方式,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等。同时,美国税收总署要求受托人对信托收益和支出进行年度报告,提高了信托税收的透明度和征税效率。另外,美国拥有成熟的电子报税系统,保证联邦及各州的税收征纳高效、有序进行。

3.美国信托税制应用具体税种

在美国,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对信托课征的主要税种,其中又以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为主,现就以上税种作如下介绍。其中,美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需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境外收入已依据外国要求缴纳的税额可以申请扣除,非居民企业和个人仅就其在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1)个人所得税

信托设立环节

在信托设立环节,对于信托财产的转移,往往要征收所得税或遗产税及赠与税,即对受益人的信托本金收益在信托成立时课税。

信托存续环节

在信托存续环节,信托受益人获得信托收益时,应当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受托人对于已分配给受益人的收益部分不需要重复缴税。同英国一样,信托当年产生的收益未分配给受益人的部分,即累积于信托本身的收益,应由受托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美国信托税制将信托分为简单信托和复杂信托。简单信托为及时分配所有收入而且受益人不能与慈善有关。在计算简单信托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全部信托收益计入该受益人当年应税所得额。简单信托以外的即为复杂信托,对于复杂信托,三种所得都可能在存续期间分配,其税务处理各不相同:既得收益,于发生年度对受益人课税;累积收益,为往年产生的收益,已于发生年度对受托人课税;信托本金,已于信托成立时课税,在实际交付时不再课税。复杂信托的应税所得区分机制主要体现为“可分配纯所得(Distributable Net Income,DNI)”制度。按美国联邦税法的规定,可分配纯所得,是指以当年度的信托会计所得为基础,扣除成本、费用之后得出当年度应税所得,再依法调整后形成的可分配给受益人的最高限额。在计算受益人应税所得额时,受益人实际分配所得额不超过DNI的部分,视为当年度信托收益(既得信托收益)课税;超过DNI的部分,则视为过去年度信托累积收益,受益人可以抵扣其已由受托人缴纳的税款。对于受托人,“信托应税所得总额”减“受益人应税所得额”之后的余额为信托本体应税所得,其为信托当年累积的未分配收益,应就该部分所得对受托人课税。

其中,应由受托人本身纳税的一般信托累积收益适用10%到37%的四级信托累进税率;分配环节由受益人纳税的信托收益应并入一般所得的适用最高税率为37%的七级累进税率。另外,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特别的低税率,最高税率为20%;净投资所得的税率为3.8%。

信托终止环节

在信托终止环节,对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财产转让不征收所得税。另外,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一定收益或一定权利的信托,美国税法规定由委托人承担信托所得的纳税义务。对委托人课税主要是为防止纳税人通过信托进行避税,其适用的信托种类包括为子女利益建立的信托、可撤销信托等。

(2)遗产税及赠与税

信托可以划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类,对于自益信托,由于财产的实质归属没有发生改变,不用承担纳税义务;而他益信托在设立环节会产生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纳税义务。

同时,纳税义务的产生应当基于真实的财产转让行为。对于委托人依然享有对信托一定权利和收益的信托,往往要在信托财产实际转移至委托人以外的受益人时进行课税。例如,当委托人设立的是可撤销的他益信托时,由于委托人实际上仍然就信托财产保留实际控制权,因此此时仍然不会发生赠与税或遗产税纳税义务。只有受托人实际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分配至受益人时,才会真正完成转让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可撤销他益信托而言,通常应当在利益实际转移至受益人时才会征税。

美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纳税人分别为遗嘱执行人和财产赠与人,征税对象为受赠信托财产总额,适用12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0%。

另外,美国设置了相关税收减免政策。首先,每位美国公民享有一定的终身免税额和年度免税额;其次,为公共、慈善、宗教使用而转移的部分,免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再次,赠与或遗赠给公民配偶或为非公民配偶的合理财产免税,主要表现为成立的“合格本地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QDOT)”,可无限免税,财产放入QDOT,配偶作为受益人,可以免除缴纳遗产与赠与税;最后,赠与、遗赠人非美国人、赠与物品在美国境外,则赠与人不受制美国税法管辖,不需要缴纳赠与税或遗产税。除此之外,设立遗产信托之前对相关标的财产已缴纳过的联邦、各州或国外的财产转移税类可以用于抵免最终的遗产税额。

(3)REITs相关税种

大部分信托在管理者层面的课税模式与个人所得税相同,但也有少部分信托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美国要求REITs采用公司制,因此REITs本身适用企业所得税。

信托设立环节,一般情况下美国企业(卖方)出售资本利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但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置伞形结构将此环节税负推迟到一年后。若从境外个人或机构购买、交换、赎回或让与的方式获得不动产,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还应(买方)代扣代缴预提税所得税,税率为15%。除企业所得税之外,这两个环节涉及的税种还包括地方转让税,买方和卖方都需要缴纳,税基是房产的交易价格,具体税率由各州法律确定。

在信托存续环节,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经营物业产生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用于股息分红或分配的部分免税,未分配利润按照21%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另外,持有物业还需要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由各州法律确定。

在投资者分配环节,美国并没有设置免税政策,按照纳税人身份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如果境外企业或个人要收回股本,现金形式下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非现金形式则需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

另外,美国为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计划投资于REITs提供了税收减免。养老金计划作为REITs的股东所分配到的红利,应当被列为特殊项目而不需缴纳所得税。

4.案例分析

黑石集团旗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BREIT于2023年11月与MGM国际度假酒店分别出资95%和5%共同创建有限合伙企业BMLP(BREIT MGM limited partnership),购置价格为40亿美元的原由MGM持有的Bellagio商业地产,管理与运营依然由MGM负责,Bellagio商业地产将出租30年,其租金收入将分红至BREIT,并最终分红至BREIT投资人。

税务分析:

假设2023年年度BMLP租金收入为5000万美元,年底分红率为95%,其税务分析如下:

(1)资产收购与处理环节:企业所得税和转让税

资产收购环节,MGM对于其获得的资本利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0。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法规定中不定义为投资性公司,不需缴纳资产转移产生的税款,只有将运营合伙企业份额实际出售或转化为上市REITs份额后才需实际纳税,届时会将出售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为税基,按照21%企业所得税率纳税。

对于转让税,转让环节的双方都需要缴纳,其征税基准即为交易价格40亿美元,具体税率由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法律确定。

(2)资产持有与运营环节: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BMLP在运营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主要为来自Bellagio租赁租金的经营所得,经营所得用于股息分红的部分免税,未分配利润按照21%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000×(1-95%)×21%=52.5万美元。

对于房产税,资产持有者和运营者即BMLP和MGM均需缴纳,具体计税方式遵循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法律规定。

(3)投资者分红环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投资者分红环节,投资者通常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需自行缴税。收益由公司占有的应按规定并入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年度申报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课题牵头单位: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2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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