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信托 委托人 受托人是指
本章规定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l)自益信托的解除: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成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2)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对委托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3)他益信托的解除:他益信托的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4)信托的连续性:除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受托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职责而终止。(5)信托的终止:出现本法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6)其他有关人员的协助义务: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7)信托终止时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仍有剩余信托财产的,应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归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放弃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8)信托终止的,在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9)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对原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城人为被执行人。(10)信托终止后受托人行使给付报酬等请求权:受托人依本法规定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剩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11)受托人做出清算报告的义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同意后,免除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的责任,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益信托的委托人解除信托的规定。
信托的解除是指信托当事人解除已经依法成立的信托关系,使信托关系归于终止。技照信托法原理,设立信托出于委托人的意愿,并且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信托关系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处于一种独立状态,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因此,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不能解除信托或者随意变更信托的受益权,理由有三:(1)避免造成委托人的财产关系及信托关系的混乱;(2)防止委托人利用信托达到逃税等不法目的,例如,委托人先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完成纳税义务后再解除信托,财产归还给委托人,从而逃避税收。(3)更重要的是保护受益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信托成立后,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特别是通过合同设立的信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依法享有受益权,委托人撤消信托或者变更信托受益权将会损害受益人的权益,对受益人是不公平的。受托人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撤消信托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受托人带来损失。[page]
但是,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享有信托的全部受益权。根据本条规定,自益信托成立后,委托人成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自可以解除信托;委托人去世的,信托财产成为委托人的遗产,因此,委托人的继承人也可以解除信托,因为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或其继承人解除信托,一般不会影响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在信托实践中,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十分复杂,在有些情况下,委托人可能希望信托设立后不应解除或者在自己去世后信托继续生效,因此希望委托人或其继承人都不得解除信托,并且在信托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信托文件对信托的解除另有规定的,则应当服从信托文件的规定,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均不得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解除信托。
委托人依法解除信托,使处于生效状态之中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终止。解除信托的法律后果是,信托关系自解除之时起终止,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结束。但解除信托没有溯及力,其效力只能及于将来,不能溯及既往,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归受益人享有,不能要求归还信托财产。
考虑到委托人单方面解除信托可能给受托人适成损失,例如,受托人失去了本来可能获得的报酬,特别是受托人为信托经营机构的情形,日本、韩国信托法都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即委托人解除信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有不得已事由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一、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权
如前所述,信托生效后,依英美信托法原理,除非信托文件明确保留了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不得解除信托,不得变更受益人,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因为信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委托人不应单方面随意解除或者变更。信托成立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利益,委托人单方面决定解除信托,可能损害受益人和其他人的权益。
但是,在起草过程中,不少同志认为,由于文化传统和背景的差异,如果像英美信托法那样,委托人将财产设立信托后基本上失去对信托财产的任何控制权,不符合东方文化传统和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信托关系归根到底是由委托人创设的,在一定情况下允许委托人解除信托关系、变更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受益权,不仅是对委托人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让委托人打消顾虑,放心地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设立信托。因此,允许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信托也有一定道理。而且,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通常不像英美那样重视信托的税收问题,对信托特别是私益信托的税收设计,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样严密。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通常允许委托人设立信托后解除信托、变更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受益权。我国《信托法》也采取了这种做法,并做出了本条规定。[page]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
例如,受益人忘恩负义,不尽赡养委托人的义务等。所谓重大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受益人对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
此项是针对共同受益人而言的。例如,共同受益人之一为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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