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3)
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确定的财产,且财产金额或价值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可以为现金形式财产及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等非现金形式财产。
(三)家族信托当事人,主要包括家族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家族信托委托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家族信托受托人应当为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3、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委托人家庭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第五条 家族信托分类
本指引所称家族信托,实务中常见的分类方式如下:
(一)根据家族信托设立时,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形态的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现金类家族信托、非现金类家族信托和混合类家族信托。
1、现金类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仅为金钱的家族信托业务,但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不限于金钱。
2、非现金类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非上市公司股权、金融产品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家族信托业务。
3、混合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既包含现金类资产,又包括非现金类资产的家族信托业务。
(二)根据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决策主体的不同,家族信托通常可以分为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和投资顾问决策型家族信托。
1、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家族信托。
2、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自主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家族信托。
3、投资顾问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或者信托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对信托财产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或建议权,信托公司按照投资顾问的指令或经委托人确认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家族信托。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或其指定家庭成员发生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无法履行投资决策权的特殊事件或投资顾问发生无法正常履职情形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投资决策主体、决策流程等可以进行变更,变更方式应当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委托
第六条 利益冲突审查和项目立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在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将导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相关处理规则,并及时告知信托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应当与信托公司初步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指定承办律师,并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进行立案。
第七条 签署法律服务合同
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信托公司订立法律服务合同,就服务范围、律师费、委托期限、承办律师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服务范围,通常可以包括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审查、信托财产或委托人信息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法律咨询等。
(二)律师费相关事宜
1、收费方式
律师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或固定收费等方式,并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工作难度、专业技能和经验、人员及差旅费成本等因素确定。鉴于家族信托存续期间较长,若服务范围既包括信托设立的法律服务,又包括信托存续期间的法律服务的,律师可以根据上述收费方式就两阶段的法律服务分别报价。
2、付费主体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为家族信托设立及管理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费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信托公司要求以固有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另行承担的,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3、信托未成立时费用支付
律师可以与信托公司就家族信托未成功设立时律师费的承担主体、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委托期限由律师与信托公司根据服务范围协商确定,通常可以约定委托期限截至家族信托成立日、家族信托终止日或双方确定的其他日期。
(四)法律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办律师及其更换情形、更换程序等事宜。
第八条 约定保密事项
应信托公司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信托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就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规定,不得将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过程中获悉的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泄露。
第九条 承办律师的更换
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尽量避免随意更换主要承办律师,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连贯性和私密性。发生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需更换律师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并按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律师的更换。
更换律师后,承办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交接工作,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更换律师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律师应当注意信息保密,保护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章 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 材料接受
第十条 材料接收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后,应当对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接收及保管。律师可以对接收材料进行编号并制作材料接收清单,要求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在材料接收清单上签字确认。
信托公司前期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拟交付信托的财产信息、家族信托初步方案等。
第十一条 材料初步审查
律师接收信托公司提供的材料后,可根据信托公司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信托交易结构存在违反法律或相关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进行沟通和提示。
第十二条 协助信托公司与意向客户沟通
律师可以根据信托公司要求与家族信托意向客户进行前期沟通,为意向客户就信托方案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律师参与家族信托意向客户前期沟通过程中,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在场或者知晓的情形下与意向客户接触。
第二节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范围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为家族信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的,应当首先与信托公司确定尽职调查目标、范围和方法。
家族信托业务一般涉及对家族信托委托人主体信息及拟交付信托的财产的尽职调查。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清单
律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范围,拟定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除列明所需资料名称外,还应对专业文件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释明,同时应明确资料的提供方式,如是否要求出示原件、需留存的复印件份数、是否需要相关主体签字或加盖公章等。
第十五条 家族信托委托人尽职调查
律师对于家族信托委托人相关信息开展尽职调查,一般采用对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必要审核的方式。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查询、委托人访谈等必要方式对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的下列信息进行核查:
(一)身份证明信息
委托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提供的大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委托人具有港澳台籍的,提供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委托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供的护照以及其他根据其所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税收居民身份信息
委托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的,对于其提交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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