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重整方案中的信托计划?
上述步骤对于债权人能否获得实际的债权清偿较为关键。笔者建议债权人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融资租赁债权人而言,建议关注相关已经设定抵质押的财产、租赁物是否将被处置、变现,并以所得价款对应的优先信托份额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优先分配。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破产重整案件出现了抵质押财产、租赁物价值被评估为0元的情况,该等情况下的相应债权也将被调整为普通债权。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笔者发现,目前已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哪些资产将进行处置、哪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来可以获得优先清偿问题,并未作出详细说明,可能对相关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产生困扰。建议被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与管理人保持必要的沟通,及时掌握抵质押财产在假设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情况下,相关资产的处置是否有明确的计划安排问题。
2.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而言,建议关注相关建设工程将以届时评估、确认的市场价值优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还是以对应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问题。
3.对于普通债权人,除了关注重整计划下的小额现金清偿线外,还建议案关注信托收益权的分配周期、分配频率,重整后的债务人经营方案,预计可以获得分配的金额等问题。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债权人对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存在其他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建议债权人关注信托计划份额的取得,是否对债权人继续向其他债务人、担保人主张追偿权产生影响。就笔者目前接触到的重整计划草案而言,部分重整计划采取了要求债权人将可以获得的信托份额、信托收益交由受托人保管/提存,在保管/提存期间,债权人可继续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如相关重整计划草案中未就债权人的追偿权问题作出明确描述的,则可能出现债权人另行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时,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债权已被清偿进而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在债权人获得信托收益分配后,一般将采用注销对应的信托份额,或对应的信托份额不再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处理。
受限于篇幅及可参考的破产重整案件中采用信托计划的案例样本数量问题,文本并未对信托管理机制,信托计划成立后债权实际被实际清偿的情况,是否存在信托计划在债权未清偿完毕时被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债权债务解决方案等问题作出分析。鉴于信托计划在破产案件中被运用的实际案例相对普通的债转股方案仍然较少,该类交易结构对管理人的项目经验及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相关破产重整计划实际被执行的效果、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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