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暴雷后会不会血本无归?
3月28日,预警通显示,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股份”;600331.SH)等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判决书”,该案被北京金融法院列为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同时也是全国首个信托领域因限制股东权利引起的行政案件。
此次公开的判决书披露了宏达股份作为四川信托股东方挪用信托资金的具体项目和操作细节。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早在2014年,原四川银监局对四川信托进行现场检查时,便发现2014年4月成立的成都国际商城项目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四川信托大股东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达集团”)。
此后,监管还发现,涉及宏达股份的问题项目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11月成立的金沙国际商城项目,其中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股份。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要依法监督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指出。
挪用信托资金成争议焦点
该案源于2023年12月22日,四川银保监局作出川银保监强字〔2023〕5号《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限制宏达股份参与四川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宏达股份不服,向银保监会申请复议。银保监会于2023年4月1日作出银保监行复决字〔2023〕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四川银保监局作出的《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
宏达股份继续不服,将银保监会、四川银保监局告上法庭。
2023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四川银保监局具有对宏达股份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银保监会作为四川银保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驳回了宏达股份的诉讼请求。
宏达股份还是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上诉,诉称,四川银保监局作出《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且宏达股份不存在挪用四川信托项目资金的事实。
此后,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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