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框架构成及运营模式简析
(二)家族信托中的关键要素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资产”;具体包括,信托资产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托人必须对信托相关资料保密,履行尽责义务,遵照相关法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事。一般受托人都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员自己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
3.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根据委托人意愿获得相关资金或收益的分配。委托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成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
4.监察人:为了使家族信托更好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指定信得过的人作为家族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被委托人赋予各种权利,如更改或监管受益人等。监察人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第三方机构等。
5.投资顾问: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家族信托可以聘请不同的投资顾问打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保值赠值。投资顾问可以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
6.信托财产范畴:家族信托中可持有的财产没有限制,只要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的资产可以是现金、金融资产、房产、保单、股票、家族企业的股权、基金、版权和专利等。但是由于目前中国法律的一些界定问题以及缺乏全国范围的房地产资产管理合作伙伴,不少金融机构目前纳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还只限于金融资产。
7.家族信托设立地点:家族信托设立的地点非常重要,可以设立在境内也可以设立在境外,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原因能接受的信托财产类别非常少,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一般都将家族信托设立在境外,比如全球著名的避税圣地:开曼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委托人必须先清楚设立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再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点。
二、家族信托业务模式分析
目前,据信托行业的分析报告以及信托公司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现状,国内家族信托主要为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1、信托公司主导模式
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占据主导地位,主导进行信托产品的设计以及选择信托产品的投资去向,以该模式开展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多归属于大型金融集团,自身拥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基础,且大多经营时间较长,拥有较强的信托投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得以依托自身的客户资源基础与信托投资管理能力主导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但为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需要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及时反馈信托财产的投资去向、资产配置等信息。
2013年初,平安信托推出了国内首个家族信托产品——“平安财富﹒鸿承世家”,“平安财富﹒鸿承世家”即是以信托公司为主导的家族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为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仅包含资金,投资门槛为5000万,信托资金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平安信托)共同管理,产品采取组合投资的策略,投资领域包括基础建设、物业管理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信托收益可以按照一次性、定期定量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等多种形式进行约定,灵活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在该信托中享有较大权限,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在信托中可设置其他受益人或中途变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权利。
平安信托的该信托产品推出后,不仅被称为是国内家族信托的“破冰产品”,更成为该模式下家族信托的典型案例。
2、私人银行主导,信托仅作为通道
不仅信托公司关注着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自“家族信托”这一概念引入国内后,私人银行、第三方财富机构等都对这一领域颇为关注,事实上,根据兴业银行与波士顿咨询(BCG)发布的《中国财富传承市场发展报告》,私人银行甚至已经成为了高净值人群选择家族信托的首选机构。而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第二种模式便是以私人银行为主导的模式。
该模式下,私人银行在信托业务开展中占主导地位,私人银行以自身拥有的优质客户资源及产品营销团队,为客户提供购买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等多种金融产品的顾问服务和购买渠道。相对应的,信托公司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投资领域的选择以及信托产品的设计均由私人银行完成,信托公司在其中仅起通道作用。
这一模式的典型案例为外贸信托与招商银行的合作模式,该模式下私人银行以“投资顾问”的身份参与到家族信托业务的实际开展过程,私人银行将自有客户资源推荐给外贸信托,由外贸信托与客户直接签订《信托合同》,但在信托财产的投资领域选择、资产配置方案等实际运作上,却体现出私人银行的主导地位,例如对于资产配置方案,是先由客户向私人银行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标,私人银行财务顾问根据客户提出的具体收益目标,为客户提供资产投资策略及建议,并在取得决策委员会和受托人通过后进行实施。平安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设立的该家族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包含货币市场、权益投资以及另类投资,此外,该信托产品中子女受益人可定期领取薪金,体现出了家族财富传承的特色,而在医疗、婚嫁等需要支取现金的情形下由外贸信托向其分配收益。
3、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
在第三种模式中,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处于比较平衡的地位,双方优势互补,如在产品投资策略与方向选择上,由富有资金管理经验的信托公司与私人银行的投资顾问共同决定,在高净值客户营销方面,则由具有高净值客户资源的私人银行进行客户需求分析和产品推介。大型金融集团名下的信托公司与银行往往比较青睐此模式。
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在2013年合作开展的家族信托是此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这一信托产品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团队,由投资顾问、执行经理和法律顾问等组成。由委托人和北京信托签订信托协议,信托财产主要投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实体经济领域。
4、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
此类产品非为家族信托的常见典型模式,因此也被称为“类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特点是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该类信托产品中,保险公司为每位客户指定专属的私人保单管家,并提供多重增值服务。委托人将自己购买保险产品之后获得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设立信托。当产生保险公司需要给付保险金的情形时,受托人(信托公司)通过委托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将保险金直接转化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资金管理。
2014年,信诚人寿和中信信托合作推出过一系列面向国内高净值客户市场的创新型产品,其中包括一款高端定制终身寿险产品,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在业内被认为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结语
从模式上看,国内的家族信托业务呈现出不同模式,且不同模式的业务开展具有各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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