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视角下债券投资法律范畴的变化及应对 信托债券投资业务特点包括什么
摘 要
依据2009年《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的债券投资业务范围限于公开发行、公开交易的债权类证券。在实践中,证券法和金融监管文件已经拓宽了债券范围,创设了询价交易、协议转让等非公开交易方式,发展了非公开发行品种。信托机构应积极参与债券市场建设,开展新型债券业务,提高投资和风控能力,促进行业规则修订,支持债券市场业务数据持续完善。
关键词
信托债券投资公开原则
引言
债券投资是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2023年,债券投资约占资金信托投资规模的7%。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以下简称《指引》),对信托资金的投向范围、内部控制等进行了规范。信托公司依据《指引》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发展较为平稳。
在《指引》发布后,伴随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债券投资业务的范畴逐渐发生变化,突出表现为实践中债券品种的增加。新债券品种应当纳入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引体系,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证券”概念的扩张是有市场基础的,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基本要求。扩张“证券”概念、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的科学性,也有利于消除监管漏洞,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信托公司而言,如何适应债券范围的扩大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业务发展问题。首要的一点,就是明确新债券品种是否适用《指引》的规定。
文献综述
证券投资范畴的扩大既体现在《证券法》的修订进程中,也体现在监管规则的完善和金融实践的创新中。姚海放(2012)提出我国《证券法》中“证券”的概念不足,对于法定证券以外的具有证券属性的“投资合同”缺少调整和规范,建议修改《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方式,在列举品种以外补充实质性判断标准,借此将符合证券特征的其他“投资合同”纳入管辖。
债券投资范畴问题一方面涉及证券法律法规适用的品种范围和对证券投资者的一体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另一方面,也涉及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允许开展的业务的范围,具有金融实践意义。邢会强(2023)进一步研究了债券投资范畴的扩大在监管规则层面的影响,提出各类债券统一受《证券法》调整有利于消除监管套利、公平对待投资者。洪艳蓉(2023)对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提出统一其监管要求和执法标准,待时机成熟后制定统一的债券管理条例,从方法论层面提出对债券统一法律适用和监管的路径。
既有分析在以下两方面有待深化:其一,对于现阶段各监管部门统一债券监管、执法,推进债券投资范畴扩张的进度及成果缺乏总结分析;其二,未从机构投资者角度分析债券投资范畴扩大的制度背景和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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