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17同业信托业务综合分析 信托同业资金业务
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是从监管的视角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将同业信托的定义由资金端和资产端双重考虑改为仅考虑资产端,可能是基于简化信托业务分类标准的考虑,从信托资金运用单一维度来进行分类。然而,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其职能之一就是搭建起资金端和资产端的一个桥梁,资金和资产两手抓也是信托公司展业的核心。信托公司实际开展的同业信托业务范围会更广。
从金融机构类型来看,同业信托业务包括银信合作、证信合作、保信合作、信托公司与基金子公司的合作、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从具体业务来看,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具体业务类型如下。
二、同业信托发展情况
(一)信托资金投向金融机构规模上升,占比持续下降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末,信托资金投向金融机构的规模达4.11万亿元,较2016年末的3.62万亿元增长13.69%,较2017年第三季度的3.91万亿元增长5.15%。从占比来看,信托资金投向金融机构占信托资金总规模的比例为18.76%,仍是仅次于工商企业的第二大资产配置领域。
图13-1列示了2016年以来信托资金投向金融机构规模和占比情况。可以看出,2016年以来,信托资金投向金融机构的规模持续上升。从占比来看,信托资金投向金融机构的占比2016年整体上呈现上升趋势,2017年则呈现逐步下降趋势,2017年末的占比较2016年末下降1.95个百分点。
根据各信托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数据,从具体公司来看,金融机构信托规模最大的是建信信托,达到7095.4亿元,其次为中信信托和兴业信托。有7家公司的金融机构信托规模不足6亿元,其中3家规模为零。从占比来看,金融机构信托规模占比超过50%的有2家公司,有23家公司占比不足10%;金融机构信托规模最大的10家信托公司规模占比达到54%。这表明信托资产中金融机构信托规模集中度较高,并且两极分化现象较为严重。
(二)银信合作业务规模持续上升
银信合作业务是信托公司典型的同业合作信托业务和代表性特色业务之一。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末,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为6.17万亿元,较2016年末的4.75亿元增加1.42亿元,同比增长29.9%,较2016年16.7%的增长率高13.2个百分点。
图13-2列示了2013年以来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和占比走势。可以发现,2013年以来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持续上升,2017年第四季度增长较快;2013年到2015年,银信合作业务占比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增长近5个百分点;2015年和2016年稳定到25%左右;进入2017年,前三季度占比稳定在22%左右,到第四季度占比又升至23.5%。
(三)信保合作进一步深化
信托和保险各自具备制度上的优越性,可以实现功能上的补充,因此,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多层次、多元化的合作。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信保合作的主要形式是保险资金对接信托产品,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扩充信托资金来源。除了保险资金直接购买信托产品外,根据保险公司需求,信托公司也为其定制投资产品。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纳入保险资金投资标的,并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受托人条件进行了明确,从此信保合作步入了快速增长的新阶段。2014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和基础资产要求。
截至2017年末,保险业资产总规模为16.75万亿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14.92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比12.92%,债券占比34.5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12.3%,其他投资占比40.19%,较2016年的36.02%增长4.17个百分点。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规模并无准确统计数据,从以上数据来看,信托产品在40.19%的其他产品范围内,并且多数属于固定收益资产。
(四)证信合作受监管政策影响规模趋稳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2017年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为53.57亿元,较2016年的51.79亿元仅增加1.78亿元。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末,信托资金投资证券市场规模为3.1万亿元,占比为14.15%,与2016年末相比,规模增加0.27亿元,占比下降2.05个百分点。截至2017年末,私募基金合作规模为6977.39亿元,同比增长31%。图13-3列示了2013年以来私募基金合作规模和占比走势。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合作规模持续上升;2013—2015年,私募基金合作规模占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6年和2017年占比趋于稳定。
(五)同业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半数左右投向资管计划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调研数据,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信托规模呈现分化态势,从调研结果来看,有14家公司未填写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规模或规模为零。54家公司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规模合计为9.05万亿元,其中有4家公司规模超过5000亿元,最高的达到7855亿元。从金融机构类型来看,银行资金占比达到70.8%,保险资金占比为5.7%,券商资管占比为8.9%,基金专户占比为2.4%,其他类占比为12.2%。可以发现,银行资金仍然是信托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并且银行理财资金占30%左右。
投向非标同业类的信托资金规模为1.78万亿元,其中资管计划占比为48.9%,信托产品占比为39.4%,银行理财占比为3.3%,两融收益权占比为0.5%,协议存款占比为0.4%,大额存单占比为0.5%,其他类占比为7%,其他类主要是指私募基金、债权收益权、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信托受益权等。可以看出,目前信托资金投资的非标同业类产品中,仍以资管计划和信托产品为主,两融收益权、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的占比均不足1%。从具体公司来看,有4家公司投资非标同业类规模在千亿元以上,其中最高达到2330亿元。
三、同业信托发展展望
在《资管新规》以及其他监管文件的影响下,同业信托业务模式将趋于简单化、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同业信托业务向规范化发展的同时,信托公司需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顺应监管导向,合法合规开展业务。2018年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合并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银保监会,这可能会为银行和保险合作带来新契机。此外,除了业务层面的合作外,信托公司也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层面的合作。
(一)同业信托的合规性需要重点关注
严监管可能仍然会是2018年金融监管的总基调。2018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在2017年 “三三四”专项治理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工作,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评估工作,并于2018年3月10日前上报评估报告,同时印发两项配套文件,即《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和《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是2018年重点整治内容之一。
中国银监会主席表示,2018年要继续聚焦影子银行、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对交叉金融风险进行整治,信托和互联网金融还是薄弱环节,要加大力度,加强整治。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人不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委托人的资金不能是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禁止信贷资金用作委托贷款。部分信托公司进入2018年主动限缩通道类业务规模。从短期来看,对部分公司而言,这可能会带来通道业务回流和受托人报酬提升,但可能并不具备长期可持续性。
《资管新规》颁布实施,通道业务和多层嵌套仍属监管重点。《资管新规》正式出台,规范通道业务、禁止多层嵌套,这对同业业务会产生一定影响。未来开展同业信托应当特别关注合规性问题。第一,信托公司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第二,信托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也可以投资信托产品,但该信托产品不可以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第三,对于嵌套的信托产品,应进行穿透,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穿透的最终投资者和底层资产都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及其他监管要求。
(二)信托公司应努力提升对金融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
金融市场的发展决定了金融同业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专业度也需要不断提升。无论是从外部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来看,还是从信托公司内部自身发展来看,信托公司都需要重新审视自身地位,逐步摆脱对通道业务的依赖,努力锻炼和提升对金融同业的资产管理等专业服务能力。
提升资产筛选和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在长期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积累了广泛的同业客户资源,并且在债权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服务实体经济是信托公司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信托公司应当进一步夯实资产获取与筛选能力、资源整合与协调能力、风险识别与定价能力以及多种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能力,真正实现对资产的主动管理,回归资产管理本质,进而提升对银行等金融同业机构的服务能力。
利用FOF/MOM逐步拓展资产配置服务模式。随着金融市场专业度的提升,许多金融同业机构运用委托资产管理的模式丰富资产配置,实现最优的收益风险比。多元化资产配置和管理能力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需要结合宏观经济研究、数据整合、金融工具运用、人工智能的嵌入等。现阶段,信托公司可以利用FOF/MOM技术,从筛选投资顾问到逐步培养自己的团队,逐渐切入资本市场,提升自己的资产配置能力,为信托业务转型升级提供有效支撑。2016年以来,已经有部分信托公司开始拓展FOF/MOM业务,尝试搭建资产管理平台,不过主动管理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由“SPV”向“SPV+同业资管”转变
信托制度的核心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基于此,信托是最为有效的SPV,信托公司开展的许多金融同业业务是通过信托构建SPV实现的。未来,信托公司应当从“单纯SPV”向“SPV+同业资管”转变,加强产品设计和主动管理能力,为金融同业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应当逐步整合市场供需双方,实现资源在全市场内的高效配置,搭建涵盖资金、资产和客户的同业良性生态圈。作为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工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资管新规》颁布实施后,资产证券化会成为信托公司与同业合作的重要领域和业务类型,有很大发展空间。此外,《资管新规》提出“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有条件的信托公司也可以大力拓展和积极参与债转股。
(四)加大同业机构之间客户层面的合作,做大做强财富管理
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是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除了产品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合作外,信托公司与金融同业机构在客户层面的合作也有较大发展空间。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慈善信托等领域开展合作。首先,信托公司可与私人银行合作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服务,这也可以成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的新模式。此外,除家族信托之外,慈善信托也可以成为信托公司和银行等在客户层面合作的业务。超高净值人群有财富传承需求,同样也存在回馈社会的公益慈善需求。信托公司可以和银行联合推出慈善信托,不但可以协助银行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而且银行可以担任资金保管人或信托监察人,拓宽收入来源。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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