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赠与关系是什么意思?信托与赠与关系
赠与是通过合同对财产权进行无偿转移的制度安排。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将财产赠与受益人而选择设立(他益)信托,至少信托与赠与会有以下五个理由:第一,受益人有时可能没有管理能力。信托与赠与受信托与益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有可能是缺乏管理财产之专业技能的人,若直接赠与会导致财产的散逸和浪费。而在信托中,可以利用财产管理专家的技能,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二,在信托设定之时受益人可能尚未存在。由于赠与是合同,需要有合同当事人,信托与赠与缺乏当事人就不可能进行直接的赠与。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对未来出生的孩子进行赠与(当然,信托与赠与可以进行附期限的或者附条件的赠与)。而在信托的场合,信托设立之时即使孩子还没有出生,信托依然能成立,孩子出生则以孩子为受益人。
据此,在创设信托受益权的现时点进行“赠与”就是可能的。或许有人会主张:附负担的赠与也可以实现与信托类似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普通法的规则是,一个人不能对财产的赠与或转让附加条件(仅此条件而没有其他条件),限制该财产的转让,这种条件与赠与财产之性质是相违背的。即使允许一定程度的附条件(大陆法系中的附负担)的赠与,也无法进行如信托那样复杂的安排。信托与赠与合同当事人无法预料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形,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特别是受赠人的义务要靠合同中事无巨细的约定,因此会出现因合同约定不明而无法通过解释使之产生约束力的情形。而在信托中,信托与赠与在承认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事项的优先性约束力的同时,其他事务可以都交由受托人的裁量。
信托与赠与关系是什么意思?信托与赠与关系更新时间:2023-02-28 15:24:04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