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PPP融资模式的设想
不过,这是否意味着信托公司将无法再参与到城镇化基础设施的盛宴?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有名单内和名单外的差异。虽然"43号文"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但名单外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受到上述规定限制还未可知,在未明确禁止之前,根据法无禁止则可行的民事原则依旧具有可行性,即信托公司仍可通过受让名单外融资平台公司BT债权的模式进行政信合作。而且,"43号文"还规定,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即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仍可采用BT模式,通过信托融资,只是信托公司不能再单纯依靠财政隐性担保,而是要基于融资平台公司自身实力或基础项目自身现金流。
其次,在PPP融资模式下,信托公司仍有参与的途径。概括而言,从狭义PPP角度来说,信托参与的机会并不是很多,因为类似公共交通、水务、燃气之类的项目投资回收期都很长,超出信托产品的一般年限,而且这些项目的回报虽然稳定,但因为都关系民生而不会很高,也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收益的需求。从广义PPP角度来说,即将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也包括进去,实际上类似于政信合作业务,信托公司仍有参与的机会。不过,信托公司以前做政信业务是看政府信用和政府财力为主,直接向融资平台提供周转性的贷款融资,但未来以PPP的形式运作后,就要转到看项目本身的风险为主;提供的也不仅是周转性的融资,而是还要参与对项目的管理来获取更高的回报。信托参与PPP的形式也并非只能是纯股权,更适合的方式还是债权或者夹层。
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参与PPP融资。
1、发行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参与PPP。
直接参与是指信托公司直接以投资方的形式,或股权或债权,或股债结合模式参与特殊项目公司,即成为项目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间接参与是指信托公司为成为投资方的股东,即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的股东(在约定时间由其他社会资本回购股权退出也可),再向投资方借贷或者直接给项目公司借贷。由于PPP通常要10-20年,信托计划的期限可能因此也需要10-20年,但可分期发行,缩短信托期限,因此将该基础设施信托计划做成基金化产品较为合适,同时需要在流动性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甚至在合适的时候可以让项目公司上市。
虽然PPP项目由于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因而收益率将低于现在市面上的信托产品,但信托公司若能在个别产业深耕细作,信托收益仍然有较大提升空间。
不过,与传统政信合作业务仅作为融资模式不同的是,PPP项下的项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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