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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经验,把保单置入信托有哪些好处?

2023-07-16 14:01:25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英美经验,把保单置入信托有哪些好处?

“保险金信托在英美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史,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是一块热门的金融业务。如果去这些国家购买人寿保险(日本叫生命保险),保险经纪人或相关机构往往会建议,将保单置入信托,设立保险金信托。理由纷繁复杂,总结起来一条,就是保险与信托的结合,能够发挥“1+1 >2”的效果。”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也称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是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付金(身故保险金或年金)交付给委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及运作收益,按约定交付信托受益人的类家族信托产品。”

简单地说,保险金信托就是投保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再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未来的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成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按合同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计划。

那么,保险金信托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效果?对高净值人士乃至一般民众来说,设立保险金信托真的有意义吗?为什么在美国,人们普遍喜欢将人寿保险装入信托?

1、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之一:提供资产管理及灵活的利益分配

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与信托各自的优势,还能够为受益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设定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从保险角度来讲,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危害。作为一种植根于寿险保单之上的信托行为,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是解决在特殊事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受益权利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

从信托角度看,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和针对信托财产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使保险金实现保值增值,达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2、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之二:阻断债权人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追偿

人寿保单尤其是终身寿险,一般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也就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关于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美国各州的规定并不一样。比如,纽约州和佛罗里达州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提供 100%的保护,而以加州为代表的许多州则不予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人可以追索到保单的现金价值。

各州的上述差异,在保险金信托设立后就消失了。无论在哪一个州,保险金信托持有的保单,其现金价值都不能被债权人所追及。将保单装入不可撤销信托之后,保单持有人由个人变成了信托本身,原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人无法再要求用这块资产来偿还债务了。

3、保险金信托的主要功能:合法规避遗产税

保险金信托之所以在美国快速成长为一类规模庞大的金融业务,与美国的税收制度关系极为紧密。可以说,合理的税务筹划功能,是美国保险金信托的核心功能。无论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还是外国人(非美国税务居民,以下称外国居民),通过保险金信托这一工具,都可以达到合法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一)保险金信托对美国税收居民意义重大

美国是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典型国家。美国税收居民,如美国公民、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等,对于其全球的所有资产都承担着遗产税义务(此外还有所得税、赠与税和跨代转移财产税等)。美国的遗产税除了联邦遗产税外,美国一些州也开征州层面的遗产税,且免税额比联邦低很多。目前有13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征收遗产税。

按照美国税法,以美国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通常不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保险金会被纳入到被保险人的遗产范畴,征收遗产税:

第一种情形:被保险人是保单的所有人。比如王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此时,王先生既是被保险人也是保单的所有人。王先生去世后,保险金属于王先生的遗产。

第二种情形:被保险人在去世前保留了保单上的任何“附属权利(Incident of Ownership)”,或者要求保险金支付到他的遗产之中。保单的“附属权利”,是指人寿保险单中规定由被保险人享有或控制的权利。直白地说,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己有权变更保单的受益人,有权退保或取消保单等。只要被保险人对保单享有前述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构成对保单享有附属权利。

在上面两类情形中,被保险人去世后获得的保险金,都会归入到被保险人的遗产范畴,从而可能适用遗产税。

(二)外国居民对保险金信托同样需求强烈

美国税收居民将保单置入信托,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保险金信托的这一功能,对于外国居民来说有意义吗?

客观来说,外国居民(严谨概念是“非美国居民的外国人”,Non-US Resident alien)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主要目的,通常不是为了规避遗产税。根据美国税法,外国居民仅对“美国来源资产”适用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国税局认为,人寿保险可视为无形动产,以外国居民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不属于美国来源资产,因此外国居民的保险金不适用遗产税。这意味着,我国高净值人士在美国购买的人寿保险,无论是否装入信托,一般都不会产生遗产税的问题(但现金价值仍属于美国来源财产,存在所得税、赠与税等问题)。

不过,遗产税的问题,仍然应当引起打算在美国投保的外国居民的重视。原因在于,如果外国居民(如中国居民)今后有移民或定居美国的打算,或者已经在美国置办房产等,那么,将人寿保险提前装入信托,非常有必要。

我国居民如果已经在美国拥有房产、驾照,或者规划移民或定居美国,或者不排除今后可能移民或定居美国,那么不妨未雨绸缪,在购买美国保险之前或之后,认真考虑是否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事宜。

(三)保险金信托为何能够实现合法节税?

在美国,选择将保单装入信托,与保单直接暴露在国税局面前,二者的节税差异非常之大。信托为什么具有如此强大的节税功能?

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的保险金信托是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入到不可撤销信托后,财产的权属发生了实质转移,不再属于委托人可以控制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将保单装入不可撤销信托,明确放弃对保单的任何控制权后,保单的所有权发生彻底转移,被保险人不再是保单的所有人,也不再对保单享有任何附属权利,自然无法再触及保险金,因此,保险金不再纳入其遗产范围。

4、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可无限开发

由此可见,保险金信托的功能非常强大,可以达成规避遗产税、隔离债务风险、专业资产管理及灵活利益分配等诸多目的。其实,保险金信托的功能远不局限于此,其灵活性能够帮助委托人实现各种目的,比如,可以进行赠与税的筹划、为继承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毫不夸张地说,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可以无限开发,只要善于挖掘保险、信托各自的优势并综合运用。我国居民在美国购买人寿保险时,不妨结合自身的需求及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将保单装入到信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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