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合资金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之转换分析
信托在国内的使用率日益增多,在国外的使用更是频繁。在经济生活内、社会往来中、金融业务里信托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信托历史悠久,可以上溯古埃及、古罗马,绵延数千年。近代信托发源于英国,后传到美国且有了新的发展,然后又传到了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在中国,信托被作为一种理财制度,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站在我国信托业法的角度来看,时至今日“一法三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仍然是我国信托业信守的圭臬。信托业务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有两种,即“集合资金信托”及“单一资金信托”。但是,翻遍前述法律法规,除了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附则里带到了“单一资金信托”1外,在“一法三规”里找不到有关“单一资金信托”专有规范的一点踪迹。不过,无论是“集合资金信托”也好还是“单一资金信托”也好,就信托行为而言,均应遵从《信托法》的基本规定。
一、“集合资金信托”及“单一资金信托”的概述
在《信托法》里并无“集合资金信托”的定义。现行《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的,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101号)规定,银监会等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说明我国信托立法采取的是分别立法的模式,即以《信托法》规范信托行为,以银监会的规定规范信托业。“集合资金信托”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因此,集合资金信托属于营业信托范畴。实际上,就笔者目前了解,信托业务主要都集中在营业信托范畴,民事信托鲜有问津。所以就“集合资金信托”规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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