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界定家族信托起点为1000万,合适吗?
为落实资管新规,推进过渡期整改,8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作为对“资管新规”的实施细则,该通知第一次在官方文本中出现了对“家族信托”的明确说法(不知是否可以看作是官方定义),并明确了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引起信托界极大关注。
对于家族信托,37号文指出: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踪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可以看出,37号文对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规模、受益人作了明确,但是对于以上说法,升哥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
1、家族信托是被定义为1000万元起吗?37号文明确指出“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这算是行政规定吗?对存量业务是否需要整改?对新增业务是否具有强制约束力?目前来看还未明确。
从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和各大银行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门槛对外宣传为5000万元起,实际上为3000万元起,也有个别银行是1000万元起的,据升哥了解,甚至有的信托公司低于1000万元也能做。
所以,家族信托的门槛是多少,市场已经给出答案。起点低的,可能意在培育市场、培养客户,起点高的,自然有高的说法,由监管部门拍脑袋定义一个门槛,是否合适?
信托专家赵廉慧博士也撰文质疑:监管部门能否给家族信托下定义?认为以金额作为家族信托的标准不恰当。
2、“家庭财富的保护”为何意?37号文中“家庭财富的保护”指的是“避债”吗?公民的合法财产,自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非法财产,使用任何工具都不可能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信托也不例外。
3、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本人吗?37号文原文中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一句,升哥认为似有歧义:按通常的理解,文中表达的意思是委托人必须为受益人(之一),但是委托人本人不是受益的家族信托在实务中非常常见,所以此句实际想表达的意思应该为“家族信托不能为纯自益信托”吧?那么这样说似乎更合适:受益人应该是(或可以是) 委托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委托人在内)。
以上,供大家商榷。
延伸阅读:
不可不看的极简版图说信托
大咖推荐:《财富传承工具与实务: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
“最贵牌照”光环下,68家信托公司,谁是强者?
建议收藏 | 保险金信托18讲:大全集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