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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要时刻做好“被挑战”的准备 家族信托配偶需签署

2023-08-27 14:08:42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要时刻做好“被挑战”的准备

作者:高明月 刘乐 周婷

提到家族信托,首先想到的是处理复杂的血缘、姻缘关系,要“防儿媳、防女婿”(防止姻亲争产),但“败家子”条款(防止血亲挥霍败家)却容易被忽略。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效果,是家族信托架构的价值所在。面对未来债权人的债务追索(主张信托无效或申请撤销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未雨绸缪,做好“被挑战”的准备。

中国同性“婚姻”的困境在于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信托制度与意定监护制度的结合,是解决性少数群体财产保护与传承问题的出路之一。

家族信托的魅力就在于其特殊的法律架构,家族信托的发展就是该法律架构不断接受“挑战”和完善的过程。

债务风险隔离 

关注点一:债权人的追索权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在法理上,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也就有相应的独立于各自债权人的法律效果。站在债权人视角,如希望把信托财产纳入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责任财产”之范围,就需要寻找恰当的法律依据:其一、从设立信托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否可以执行信托收益权。因此,设立信托时需考虑整体资产状况以及信托财产本身的权利负担,着重注意以下两点。

1、评估委托人可能存在债务风险,如有不确定的潜在债权。委托人可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主动向债权人通知、公示,起算一年的除斥期间。法律依据:《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撤销该信托,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2、避免委托人本人直接作为受益人。因为《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关注点二:委托人对信托运行控制权与信托财产的债务隔离效果

目前,国内大多数家族信托的运行,基本都是听从委托人的“指令”。作为受托人一定要意识到,委托人的控制权大小与信托财产的债务隔离效果成反比,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好平衡。

1、信托条款约定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撤销、中止、终止本信托。如此,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债权人追索无法撤销信托,可有效实现了债务隔离。

2、给予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的弹性空间(如对受益人、受益方式调整具备一定的弹性空间)。因为委托人干预越多,信托独立性越差,隔离效果越差。若法院通过对信托架构的认定及信托履行过程的分析,认定该信托属于“虚假信托”(委托人对信托运行拥有实际控制权,受托人并无独立决策权限),从而导致信托失去隔离效果。

家族三代婚姻风险隔离 

关注点一:婚史复杂、多子女的企业家庭婚姻风险隔离

涉及再婚多子女的家庭,除财产传承与风险隔离诉求外,更应关注委托人处理好复杂的家庭关系的痛点。因此,单纯的家族信托无法满足需求,客户需要综合的传承配套方案。

1、委托人方面,其信托财产最好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设立信托时,需签署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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