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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范围及限制

2023-07-17 04:25:51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财产的范围及限制

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应以信托文件作为直接依据。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即原始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一般情况下,金钱、动产、不动产、股票、提单、仓单、债券、知识产权、债权、质权、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或财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荣誉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范围

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是初始信托财产,若是金钱一般称为信托本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习惯上称为信托收益,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实践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收益,应归入信托财产:

首先,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有效管理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经有效管理,一般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表现为一定形态的财产。

第二,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资、互易等,该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必然使受托人取得其他财产,如价金、实物等。

第三,受托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其他情形主要是: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或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追加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如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后取得的保险金;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期间,因法律法规的修改、税收减免、汇率变化、利率调整、政府补贴、赠与、奖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营业信托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名义持有人的身份,直接从信托财产或其收益中取得的报酬归入信托财产。如,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取得股份后,可以向该公司委派董事和经营管理者,这些人员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这些工资应当归入信托财产。实践中,信托文件常常约定这些工资归受委派的人员所有,这实质是支付信托报酬的一种方式。

信托财产的种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该条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种类:

一是资金。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汇。

二是动产。主要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贵金属等。如:汽车、轮船、飞机、火车车厢、无线通讯设备、医疗设备、废物处理设备、计算机、家具、办公用品等。

三是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公路、森林、桥梁、隧道、草原、湖泊等。

四是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担保权、经营权、渔业权、矿业权等。

信托财产的限制

虽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种类非常宽泛,但法律、行政法规对可交付信托的财产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信托法》第1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具体而言,以下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时受到限制或禁止: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委托人只能将这类国家专有财产上的某些权利作为信托财产,如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等,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非专属国家所有,但在流通领域受到一定限制的财产。如:(1)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其所有权。(2)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对这类财产的生产、流通、使用甚至保管,都得依照法律进行,不得随意私自买卖。(3)黄金。包括金条、粉、块,金铸币、金制品等,都只能由国家规定的专营单位经营,自然人之间不得买卖。(4)文物。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管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人不得自行挖掘,据为己有。自然人依法可以持有某些文物,但如欲出售,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得私自交易,严禁将文物走私出口或私自卖给外国人。(5)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光盘等,国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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