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能否提前终止信托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那么,受托人能否提前终止信托呢?有哪些条件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受托人能否提前终止信托?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信托,但有相应的条件。
1.从2013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5年),而根据合同的一般条款,提前终止信托产品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合同的专用条款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一款特别约定:“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提前赎回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潍坊市投资公司向受托人申请提前行使优先回购权并提前回购特定股票收益权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同意。”其实质效果是本案信托计划没有约定确定的信托利益和信托期限,仅约定预期期限是5年。受托人取得了在不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信托的权利。
2. 受托人可以在满足知情告知的基础上,在信托文件当中就信托的存续期限、提前终止信托的事项、延期事项等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很多贷款信托或者变相的贷款信托而言,有时交易第三人可能只是出现流动性问题,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为自己保留根据具体情形提前终止信托或者延期的权利,把裁量权保留在自己手中。这样,即使交易第三人到期违约,受托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置,避免因交易第三人的违约而导致自身违反信托义务(至少在约定固定期限的情形构成违约)。如此,把刚兑的压力转换成受托人事务处理的内容。
3.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特别是受托人可以约定变更和排除。该条规定:“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信托终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信托法》第52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三、信托终止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信托关系的消灭
信托终止,信托法律关系消灭。信托终止的效力只对将来,而不能溯及既往。
2.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法》第55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信托法》第56条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法》第57条规定,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3、信托的终止清算
《信托法》第58条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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