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
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
——陕西高院判决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中体产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信托受益权作为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性权利,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依法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的约定,请求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案情
2011年11月28日,原告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厦门国际信托公司签订《重庆沙坪坝区体育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合同》,双方约定:作为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委托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提供信托期限2年的信托资金人民币6亿元。同年12月29日,厦门国际信托公司依约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6亿元。2012年2月27日,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被告中体产业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若到期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全部或未足额偿还部分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转由中体产业公司享有。2013年12月29日,还款期限到期,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体产业公司履行《三方合作协议》,以1.44亿元的对价买入其名下的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审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中体产业公司、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以《资金信托合同》为基础,确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和中体产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了作为信托资金的委托方和受益方,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获得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并有权转让;在《三方合作协议》中,《资金信托合同》中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经三方共同确定为6亿元。中体产业公司承诺若到期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即无条件回购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至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止,借款人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中体产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遂判决:中体产业公司以1.4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购入前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剩余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我国现行信托法只规定了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对于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是否存在、是否可以进行转让没有明文规定。
具体到本案,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厦门国际信托公司约定的2年信托期间期满后,本案的信托即告终止,但尚有信托资金1.44亿元本金及利息被拖欠,导致信托受益人无法直接取回信托财产。如何认定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的权能及其内容,涉及到该信托受益权是否可以在信托终止后进行转让的问题。如在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然存在并具有具体的权能内容,则本案《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随着信托的终止而消灭,则本案《三方合作协议》因合同标的的不存在而没有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不能支持。
按照通说,信托受益权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受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即受益人享有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即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除了包括狭义的受益权外,还包括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在信托终止后信托文件没有另外规定信托财产归属人的情况下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在信托终止时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又被称为本金受益权,信托财产本金不仅包括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 还包括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未分配给受益人而归入信托财产的财产。结合信托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且归属权确定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信托受益人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继续行使其信托受益权。
在本案中,针对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拖欠的1.44亿元本金及利息,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厦门国际信托公司享有对该笔未偿还信托资金的追偿权,但按照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及《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受托人不承担信托资金未偿还的风险,只负责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提起诉讼,且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因此,为取回剩余本金及利息,资金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只能请求受托人(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提起诉讼,在负担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同时,承担该笔资金最终无法偿还的风险。故本案信托虽然终止,但信托受益权并没有消灭,而是转换为信托受益人请求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提起诉讼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虽无法直接变现,但针对信托资金剩余本金的追偿权仍具有现实的财产性价值,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可基于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在取代原信托受益人合同地位之后,以受益人的身份请求受托人向信托资金欠款方主张返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
综上,信托关系终止,信托受益权仍具有财产性价值,不因信托的终止而消灭,而是转化为以债权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继续存在并可依法进行转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案号:(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
案例编写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强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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