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异同?
更新一点内容:之前写对资管计划光写了证监体系的,漏了保监体系的保险资管计划,在原答案上面直接补充了。
以下是原答案
~~~~~~~~~~~~~~~~~~~~~~~~~~~~~~~~~~~~~~~~~~~~~~~~~~
资管从业者来凑个热闹,上班间歇写的,没啥逻辑,等有空再好好修改
其实在国外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委托、受托关系,但国内因为监管区划和法规区划衍生出不同的业态,如即有《信托法》又有《基金法》,而《基金法》有没有对后来发展快速的资管计划进行很好的涵盖,所以即使是我等从业者都实有困惑。
先说资管计划:
从发行主体来看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有资格的期货公司等证监会管辖的主体发行,以及有保险资管牌照的保险资管发行;
按投资人数量分一对一和一对多,一对多最多不能超过200人。
主要业务范围: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分为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专户)只能投资于标准化投资品,即股票、债券、货币市场、股指期货、公募基金等底层标的也是标准化投资品的,但不可以投资专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专项)除了标专户的标的外、可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非标产品、专户,从这就可以看出来了专项可开展的业务范围非常广,非上市股权就是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类似于PE业务,如果能够采用结构合理规避三类股东的问题就更好了;非上市债权收益权可包装范围更广,直接可以替代原来的银信合作的表外非标通道,如委托贷款、委托债权和债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等方式,实现帮助银行做表外非标,也可以做ABS的SPV。券商的上面有人说了,大概一致。
无论是基金子公司还是券商子公司都是证监会审批设立的,对于股东、风控制度等要求都很严格。
这也是郭主席还在证监会的时候提倡全能财富管理机构给机构们的福利,但为了隔离与主业二级市场投资的风险,要求必须通过基金子公司来进行,所以常说的基金子公司其实是基金专项资产管理的子公司简称专项子公司(证监会还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销售子公司、等细则明确还可设立股权子公司等其他子公司),这也是为什么基金子公司规模逐步爆发起来尤其是银行系基金公司的子公司,有一些更是做出了花样,帮银行做起了资金池什么的、下设了一堆子公司开展什么P2P、租赁等跟持牌持牌不相关的事情,所以刘主席一上台就给出台了各种措施,最重要的是资本金约束,各类业务有严格的风险资本计提和进行资本约束,鼓励主动管理、去通道。
保险资管因与其他资管不在一个监管体系,宗旨是为了服务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提升保险资金的额收益,同时能够完成金融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政治任务,虽然发行对象、门槛、形式上差不多,但业务形态比资管计划丰富得多,
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可以看到可以投资与债务融资工具、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这些原本是针对保险资金使用的拓展,但在业务范围对外拓展后,也一并拓展出来。
在发行方式上以上通用的是直销、自身股东资源(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和第三方财富销售公司等。其中保险的一般包装为投连险、万能险来销售。
信托计划: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只有信托公司能设立信托计划,有如下分类,这是2017年1季度的。
信托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对融资主体进行债权或明股实债等方式的融资审批,前端包装秤信托产品出售,也可以进行财富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等等。因为有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因此业务类别、收益安排等比资管计划丰富,当然在专项资管计划没诞生以前,银信合作也就是信托充当银行表外非标的通道成为信托的最大的规模来源,但在专项分离路了通道后,很多信托公司也快速发展主动管理业务,如类似与专户的投资型信托、ABS(信托的隔离效果比资管计划好,而且银行体系的资产证券化只能有信托计划作为SPV)、股权投资等等。也就是从实际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信托是宽裕资管计划的。
业务上的一些不同:
想到哪写到哪,不一定全面:
从参与者角度,或者说中国的划分下业务本质角度,是有区别的,资管计划的参与主体是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资管合同一般只是这三方)管理人受托管理委托人的资产,对于管理人来说受益人是委托人。而信托计划有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管理受托资产实现受益人的受益。因此在投资业务、与银行合作的通道业务等多数常规业务方面可能外在形态上是一样的,但内在逻辑有所不同,也因为如此,信托可以进行家族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而资管计划无法进行。
此外从与资管计划外在相似的业务上,细节也有不同,资管计划的合同有监管规定的范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根据业务不同的修订、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等基本在框架下修改,对于投资品,标准的会说明投资策略和限制(投哪类如选股标准、主题,不投哪类)什么的,非标的如果是指定项目会在合同中注明,具体约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如通道的委托债权,资管合同只约定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指令或要求投资某个债权,具体的债权要素在委债合同中约定,这个合同是作为投资标的存在,托管人只是基于资管合同的表述对于投资进行复核把关;信托计划按照信托法的框架进行约定,形式相对灵活,基本信托合同中可以把信息进行涵盖。
刚性兑付角度,信托基本上是刚兑的,无论是出于资源还是同业压力的无奈,并且也设立了信托保障基金,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标准化的由信托公司认购,融资类的是融资人认购。而资管计划投资标准化主动管理的除保本型(现在也不让做了)以外,是风险自担,而且要进行委托人尽调、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签订风险揭示函的,通道的也会在合同层面的权利义务、后续处理将风险划给委托人。这也是因为资管行业的本质是代人管理财富,只要管理人勤勉尽责、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虚假承诺销售误导投资人,那么投资人应该自担风险;而信托公司本身承担社融的职能,而不是天然的资管机构,因此会承担风险,这里不能用道德来判断
从投资能力来说,标准化的投资方面,券商、基金就是吃这碗饭的,基本上都有比较全面的投资体系、比较完整的投研团队;但在非标准化尤其是债权方面,起步比较晚,而且基本上都是坐吃通道费,信用风险评估基本上是靠合作银行,所以能力普遍较差;股权方面一些公司已经开展了相应的主动管理业务,有的还没有涉猎,分化比较大;信托公司在二级市场方面没有天然优势但在主动尤其债权方面还是又进行主动管理的能力的,尽管分化也比较大,但比券商和基金专项还是有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