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的交付与分配
三、各种形态信托财产的交付
(一)股权的交付
股权的交付以办理股权过户为要件,需要在标的企业的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的变更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的有效同意,有效同意的判断依据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章程的规定、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的约定等,过程中,需要取得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投资人会议的决议,或者其他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的同意文件。 股权的交付,意味着与股权相关的财产权利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行使股东权利。股权的交付是在重整服务信托中较为常见的交付形态。
(二)物权的交付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交付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才能使信托财产发生交付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需要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将该动产置于受托人的实际管理、支配、控制之下,才能产生信托财产交付的效力。特殊动产以外,其他动产交付,以委托人实际移交至受托人实际管理、支配、控制之下为条件。这里的实际管理、支配、控制,并不必然是将具体的物送到受托人指定的处所,而是将对物的控制权移交至受托人,例如将正在出租的机动车的交付,只需要把车辆过户后确认出租状态、通知承租人并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即可。动产的交付需要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资产清单,确认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盘点库存等。
(三)债权的交付
根据民法典,债权的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生效。操作过程中,首选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通知债务人,若通知债务人有困难,可以通过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如果是正在履行当中的合同之债的转让,为继续互相履行合同义务,需要与相对人签订新的合同,或者取得相对人书面同意的文件。若是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正在执行当中,除转让通知外,还应当在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四)知识产权的交付
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知识产权主要涉及的是商标权和专利权。若委托人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权利,即委托人既是所有权人也是使用权人,则需要根据商标法和专利法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若是委托人是根据与商标权人和专利权人签订的许可使用权协议,仅仅拥有使用权,则需要受托人与权利主体签订新的许可使用协议,期限为原合同剩余的许可使用期限,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的交付
我国土地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经过管机关的审批,经审批通过的土地使用权的交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决定通过,签订新的承包经营合同,方能实现转让。探矿权及采矿权属于矿业权,具有经济价值。矿业权的转让需要在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
(六)租赁权的交付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具体需求,由租赁公司采购的,对于租赁物的最终归属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约定。因此,融资租赁权有其经济价值。融资租赁物的租赁权的转让需要与出租人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
(七)收益权的交付
对于需要交付的金融理财产品,需要通知资产管理人,办理收益权的转让,变更收益接收账户,若法律法规规定有登记需求的,按要求进行登记。
(八)基于行政法规的财产请求权
基于行政法规的财产请求权,主要是指基于税收优惠的税款返还请求权和国家各类行政补贴的请求权,若委托人的前期行为已经满足了国家或组织的给与相关经济利益的条件,委托人取得经济利益成为必然事件,委托人可以根据相关机关的具体要求,变更财产请求权人。
(九)未决财产权的交付
尚存在确权要件不足、有权属争议、有权利瑕疵的财产权,例如报备审批文件不全的无证房产,无证的特殊资产,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各种使用权,有纠纷的债权等。未决财产、或有资产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中有的资产价值可评估量化,有些虽评估价值困难,但可将相应的请求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完成相关事务。因此,未决财产权可以成为重整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此类财产权的交付主要以签订信托合同、通知相对人,并由受托人实际占有、控制、支配为要件。
在实际的重整服务信托信托财产交付过程中,为使操作更加便捷,减少事务性工作内容,服务信托往往通过控制特殊目的载体(如:公司),实现对重整企业各类非保留资产的归集和控制,从而满足交付的条件。实践中,并不是每个重整服务信托都会涉及上述全部财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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