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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保险金信托,看王文星(ELTON)老师这篇长文就够了

2023-07-18 10:31:15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走近保险金信托,看王文星(ELTON)老师这篇长文就够了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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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金信托市场现状

二、保险金信托的含义

三、保险金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四、境内外保险金信托典型模式

1.美国的保险金信托模式

2.日本的保险金信托模式

3.我国的保险金信托模式

五、保险金信托跨境需求增多

六、从业者需要专业转型赋能

王文星(ELTON)老师4000字长文,纯干货分享。篇幅略长,感兴趣的伙伴也可以先扫码学习王老师的课程。

一、保险金信托市场现状

随着家族信托在中国的迅猛增长,保险金信托也迎来爆发式增长。保险金信托业务在国内已经发展八年多,得到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关注和参与。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延伸保险服务链条、拓展保险产品功能进而增强客户财富管理服务,深受市场欢迎。

近年来保险金信托市场快速发展。据统计,2017年当年,只有6家信托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3.52亿元,业务单数1023单。而到了2023年上半年,保险金信托市场发展势头已经非常猛烈——截至2023年6月底,保险金信托当年新增规模62.37亿元,环比增长38.29%。其中,2023年新增加的保险金信托在跨境高净值家庭中尤为突出。

二、保险金信托的含义

保险金信托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三、保险金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1886年英国推出了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随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产品陆续面世。2001年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现。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但保险金信托的核心功能,都在于弥补人寿保险保险金再分配不够灵活、再管理缺失的缺陷,帮助约束投保人子女按父母生前的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同时避免人寿保险保单被列入投保人的清算资产或课征遗产税等。

随着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发展,高净值人群规模迅速扩大,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提升。一方面,高净值人群及其财富传承需求催生保险金信托。近年来,我国高净值人群增长迅速,而传统的财富管理工具无法同时满足其人身保障以及财产保全、传承和增值的需求,因此跨境资产配置多年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赴港买保险和赴美配置IUL等保险等的热度居高不下。同时保险金信托也常常出现在境外财富管理工具的广告和推广当中,唤醒了高净值人群的强烈好奇心和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导致国内的金融机构为了跟上高净值客户的迫切需求而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中国特色的保险金信托。另一方面,家族信托的发展为保险金信托创造了条件。我国家族信托自2013年起步,从服务能力上为探索保险金信托业务奠定了基础。

四、境内外保险金信托典型模式

受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金融监管和投资策略等影响,保险金信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业务模式也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订立的先后顺序,以及向受托人转移保险金请求权的方式。目前,美国、日本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在当下国内保险金信托蓬勃发展,尤其是在跨境高净值人群中指数级飙升的情形下,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

1.美国的保险金信托模式

美国采用的是信托驱动保险模式,主要做法是先订立信托合同,再用信托资产购买保险,且要将保单权益完全转移给信托受托人。这种模式在美国盛行,主要原因是美国税收制度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本人或其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或控制的保单保险金根据遗产税税法将会被课征遗产税,而“信托驱动保险模式”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实现对保险金的隔离,从而使继承人得到全部保险金。为了最大限度实现税务筹划的效果,美国的保险金信托一般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计划”(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即把持有保单、退保、变更受益人在内的所有保单权益转移给受托人,从而使受托人(即保单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受益权成为一种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利益,并将保单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完全分离出来,则根据美国税法典第2503条款无须缴纳遗产税。

2.日本的保险金信托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这种模式同样是先订立保险合同,再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从而实现保险金请求权的转移。日本保险金信托发展于20世纪20年代,日本民众十分热衷投资保险产品,同时对保险金有效管理及分配的需求不断增长,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日本一般成立的保险金信托架构称之为个人人寿保险信托,同时又分为附带资金式个人人寿保险信托和不附带资金式个人人寿保险信托两个大类。发展至今,保险金信托在日本已十分普遍,在银行窗口即可随时办理。这也得益于“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流程简单,保险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联系仅是保险金的划拨。

3.我国的保险金信托模式

目前我国保险金信托的发展,因为法律法规和税务制度的滞后,近年来在保险和信托的组合方面,明显具有中国特色。从产品来看,主要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人寿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这和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对接人寿保险形成鲜明的差别,也使得跨境高净值家庭配置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涉及问题增多,其包含保险产品的精算、财务报表的披露、税务规划的方法、法律法规的衔接等一系列问题。

五、保险金信托跨境需求增多

这几年来,跨境人群涉及保险金信托的人数急速上升,特别是受益人涉及境外身份家庭的保险金信托,更是异军突起,势头强劲。

举例来说,跨境中美高净值人群在保险金信托设立方面数量较多。然而,美国监管部门,特别是美国税法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人身保险产品和架构信托时,都必须遵从相关保险税务要求测试产品的精算结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才能享受税务优惠。

对于美国移民的高净值客户而言,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购买了中国境内的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并设立保险金信托,而后续在美国发生保险金领取、赔付等一系列操作,则鉴于中国境内保险产品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中国的相关法律环境和产品规范要求,未曾在考虑美国税法针对保险产品的要求,投保人、被保人、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可能涉及美国纳税人时,这份保单将必须通过现金价值测试和基准保费测试,还要加上保费期交的测试,这样,一份中国保险金信托涉及的保险产品,对于跨境高净值家庭来讲,在不同阶段,如投保阶段、保费期交阶段、提前撤保阶段、年金转换阶段、保单分红阶段、长险短做阶段、保单转卖阶段、身故理赔阶段和重症临终关怀阶段,都将产生复杂的美国个人所得税、赠与税或遗产税的税务风险。

鉴于中国和美国在2014年7月签订FATCA法案的积极推进,截至2023年12月底,中国已经有超过3053家金融机构在美国国税局注册有GIIN全球税务识别号码,中美之间有关美国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资产将面临FATCA和FBAR等双边税务信息的交换的可能性,未来中国境内保险公司亦存在向美国交换美国纳税人的海外保险信息的职责和合规规范的可能性。因此,跨境移民美国家庭配置中国境内人寿保险并设立保险金信托,就必须要考虑该产品是否符合美国税法7702和7702A规则的监管,这是保障客户美国税负风险最小化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

同时,因为美国发展保险金信托历史久,监管规则相对完善,尤其是其使用税法7702和7702A条款规则监管保险产品,成为世界发达经济体监管保险产品的标杆规则。同时,7702和7702A税法条款的核心逻辑本质思路在很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都有异曲同工之处,因为7702和7702A的逻辑对于国际保险业影响非常深远,如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研究7702和7702A税法规则是打开移民这些国家的跨境高净值人群配置中国保险和保险金信托是否存在税负问题和如何最大化客户利益的绝好密匙,具有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参考意义,为我们提供了保险业在发达成熟的国际保险市场监管“保障回归”和“禁止长险短做快速返还”的本质逻辑和参考,为国内保险业设计更加符合国际视角的保险产品和保险金信托架构提供了方向性的积极参考。

六、从业者需要专业转型赋能

保险金信托跨境需求增多,服务高净值客户的从业者需要完成专业赋能。保险金信托一旦涉及跨境人群,在保险精算、产品选择、法律架构、财务报表、税务合规等跨境方面立刻带来重大冲击和影响,因此迫切地需要冲突的解决方案和法税承接的方法。如何做好保险金信托跨境人群中的合规、合理、优化的配置方案和法税承接的一体化统筹解决方案,是服务高净值客户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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