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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默认刚性兑付 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合规

2023-07-18 16:48:10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曾颂

集合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问题时,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接盘,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

这一类型的交易有部分隐匿在信托公司年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项目中,性质上属于关联交易。据本报记者统计,目前已披露2012年报的66家信托公司中,共有50多家在年报中对这部分相关信息作了披露。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还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均有条文对“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作出禁止。

如何解释其中的矛盾?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发现信托行业内对条文的解读存在分歧,而且“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缺乏统一披露规范,亦容易引来质疑。

法禁“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

50多家披露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情况的信托公司中,上海信[微博]托披露的金额最大,去年共发生该类交易40.80亿元。

一位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表示,固信交易有多种方式:其一,信托公司初期未能募得足够资金,自掏腰包购买部分受益权,随后逐步转给客户;其二,现有信托项目发生兑付问题,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接盘;其三,部分信托公司用闲置资金投资手中项目,但由于是初始投资,不涉及交易对价,一些公司并未将此计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

然而,实务与法律在此出现巨大的鸿沟。

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集合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这两条规定,是为了防止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挪用资金。”资深信托法律师冯加庆解释称。

从法律条文看,集合信托不能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单一信托原则上不能,但若满足“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或受益人认可且以公平市价交易”则可豁免。据年报披露,2012年江苏信托、大业信托等均有集合信托计划进行类似的交易。

深圳某资深信托经理认为这种做法有违法嫌疑,但如果是给投资者“刚性兑付”,监管层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信息披露缺统一标准

不过,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资深律师李宪明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认为这是一种误读:条文中的“信托财产”,指的是信托计划所受托管理的财产,譬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而现有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其标的是信托计划本身的受益权。

“信托公司用固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受益权是合法的,此处法无禁止即可行。”李宪明说。

律师冯加庆也持相同观点:“信托公司是固有财产所有人,也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两者交易无法保证公平。但在受益权层面,银监会没有卡死所有关联交易。”

他还表示,信托受益权的交易仍可作利益输送,但由于所有关联交易都需事前报备,因此合规性仍有保障,以固有资金兑付投资者亦无法律障碍。

冯加庆认为,关联交易的核心在于是否公允;海外信托财产涉及关联交易时,受托人要充分披露,与委托人、受益人作好沟通。而国内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则少有规范,容易遭受质疑。

在年报层面,到底哪些交易应计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一项,尚无统一标准。在产品披露层面,信托公司亦极少公告“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详情。

前述深圳信托经理还透露,有的信托公司自己不出面,由子公司或者所控制的第三方出资接盘,虽构成关联交易,却不必在“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中披露。而有些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创设,类似私募基金的“跟投”,既无投资者作交易对手,也无对价,却仍计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互相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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