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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

2023-07-19 03:30:40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一川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

作者 / 陈府申 虞磊珉 钱琲 潘一颿 王祎

编辑 / 张锦荣

01

决策层看这里

1.尊重实践

对信托放款模式的首次专项规定。一定程度体现了监管对信托放款模式叙做的认可态度和规范倾向,并基本对齐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规定。此前,9号令并未提及信托,24号文和14号文主要通过规定信托公司参照适用的方式处理;

整体整改力度与现有实践操作的水位差距不大。《通知》正文仅四条,主要涉及“三个自主”和“按时整改”,但所提要求基本都在原9号令、24号文和14号文的基本框架内,无论是过往要求的重申还是操作标准的明确,与现有实践的差距都不大(具体见“严守底线”),所以整改期限也仅仅给了两个月。

2.严守底线

通过标准合同和数据清单对核心要求厘清范围。《通知》的操作性要求主要通过其附件《合作协议模板及互联网贷款管理必需的信息数据清单》展开。合作协议代表了与平台权责利分配的强制性条款要求,而数据清单则列示了27项必备信息字段,但相关要求和字段与现有操作基本相符;此外,银保监会创新部于两周前向各股份制银行下发了助贷合同的标准模板,和信托公司与平台机构的合作协议模板要求基本拉齐。

进一步而言,附件对于此前部分有争议的操作明确底线。例如,对于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金监测信息等字段信息的传输,明确了可以由平台方向信托公司进行传输及其传输范围,一定程度解决了征信断直连的信息传输范围问题。又如,对于贷款支付领域的操作,明确了核心是通过有支付结算资质的持牌机构开展,且指令由放款方自主发起,一定程度解决了避免二清和关键环节不得外包等要求的边界问题。

02

操作层看这里

1.自主管理贷款合同

只针对合作协议,不针对贷款合同。目前暂缓整改贷款协议本身的条款,应优先完善贷款协议的管理流程。所以合同整改限于尽快制定和签署新的合作协议。

严禁让渡相关权利。信托公司在与平台企业合作过程中,必须确保本机构具有贷款合同的制定权、签订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在平台机构APP、小程序或相关页面进行贷款合同签署的操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可能。

联合贷合同无需进行拆分。甲乙方均为联合贷的放款机构,部分观点认为新规要求拆分联合贷合同为单体合同。事实上,标准合同的规定是“不得在借款合同法律文本中列入甲乙方以外的其他贷款机构,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目前监管检查中较为关注平台机构将同一客户同时推送给多家贷款机构的情形,易对借款人造成品牌混淆、无法分辨贷款分别来自哪些贷款机构,进而对消费者维权制造困难与障碍。未来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助贷/导流业务,但平台产品名称遮盖贷款机构的情形,C端文件一拆二的方案可能仍需执行。

重申权责利相符。全文皆强调放款机构对于平台方的平等权利,尤其重申“丙方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或设定质价不符的服务收费,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限制甲乙方依法正当提供产品和服务”,使平台方需要认真考虑合作模式与取费方法。

2.自主掌握信息数据

数据传输路径明确。“丙方应将合法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贷前调查、资金监测、贷后管理信息等甲乙方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中的字段)传输给甲乙方…”明确了平台方可以向贷款人进行数据传输。

27个字段明确了断直连信息范围。主要包括反洗钱九要素信息、身份识别信息,然后区分自主支付、受托支付和支付机构代划要求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结合即将落地的630征信断直连,平台机构传输信息的范围变得更清晰了。列明27个字段主要是为压实金融机构自主管理贷款行为的义务,掌握全流程各个环节的决策权,即金融机构需要掌握“至少”27个字段。

对部分直接依托平台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信息验证的信托公司而言,开展身份验证的独立性要求趋严。27个字段中提到了清算编号,过去信托公司大多依赖平台机构系统进行记账,强调需要将清算编号等信息转回给信托机构,实践中可能需要拆分到借据,而不是每日结算的总账。

平台方强制内部流程与文件要求。规定“数据信息的采集、处理、储存和传输应当经过丙方的法律、合规、消保等内部部门审核并向甲乙方出具书面意见”该等书面意见的制定和撰写需要审慎论证和具体准备。未来监管现场检查也可能会对新产品上线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流程予以重点关注。

3.自主发起放款指令

不是二清,那就可以用平台方关联支付机构。明确通过有支付结算资质的持牌机构进行支付/扣收。此前9号令和14号文关于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为可以通过平台方关联支付机构开展。实践中部分支付机构和银行都具备提供母子账户的解决方案,核验二级账户及支付指令,一定程度缓释二清风险。

支付指令重在发起。与14号文一脉相承,明确无论是提款阶段还是还款阶段,均要求“由其中一方发起贷款资金的支付指令”/“由其中一方发起贷款本息的代扣指令”。在此基础上,中间报文环节可商榷。

此前市场上存在放款到借款人支付账户的做法,导致金融机构失去直接触达资金能力,例如支付机构的“本代本”业务,可能会产生混淆与掩饰资产表现以及其他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明确要通过有支付结算资质的持牌机构发放至借款人/交易对象的银行账户,这也是目前监管检查的重点之一。

4.限期整改

俩月的整改期,速度要快点。估计是考虑到我们都已经这么尊重实践了,你们就得整快点儿。《通知》要求整改期限截至5月31日。

同时别忘了,去年《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所明确的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整改过渡期截止于2023年6月30日),与征信断直连整改的截止日期大体一致,因此今年630对于全行业而言都是一条必须重视的“合规时间线”。

这些要求的明确也可能影响后续结构化融资的尽职调查。此次新规的许多细节,不排除影响或至少使得后续发行资产证券化的尽职调查流程和材料,有了更为详细的要求依据。

5.信托三分类

倾向于定性为资产管理信托。结合最新已正式下发到各家信托公司并将于2023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三分类通知》”),由于强调主动管理属性,且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我们倾向于认为互联网贷款信托(包括放款池、承接池)可能属于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固定收益类信托,此后结合该类信托的相关监管要求展业,监管会进一步强调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职能,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相区分。

资产服务信托的开口。《三分类通知》针对资产服务信托,规定其 “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但也通过“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进行了开口。据此,如果通过产品如理财子等投资于资产服务信托,则将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如果以自营资金开展投资,则可能需要进一步结合资产服务信托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03

学条文看这里(一川法规注)

一川研究团队

王祎

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wangyi11@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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