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视角下消费信托的产生与合规性研究 信托法律法规手册
【作者】旷涵潇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消费信托是信托公司近年来推出的新业务模式,其基础是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分为“消费金”和“保证金”,对二者分别管理运用。从法律规避的视角来审视消费信托产品,其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并非市场需求,而是因为消费信托被视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公司为了规避高额风险资本计提,而被动进行业务转型的选择。在产品具体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规避合格投资者限制和禁止刚性兑付等监管规范的情况。监管者有必要明确消费信托的产生原因以及其中存在的不合规之处,基于此探索适当的监管方式。
【关键词】消费信托 法律规避 风险资本 合格投资者 刚性兑付
自2013年11月中信信托推出国内首单消费信托至今,已有十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几十款各具特色的消费信托产品。许多业界人士、媒体记者以及经管学者已经从积极方面分析了消费信托产品的业务模式。但是,消费信托商业模式背后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法律规避行为及其合规性问题,这些问题与消费信托产生原因的关系,仍缺乏关注。
法律规避行为是指特定主体试图通过变换法律事实(如主体、标的物或行为的类型等),使之不符合特定规范的构成要件,以排除适用特定法律规范或者选择适用对自己最有利法律规范的各种策略行为。[1]合规性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不仅不能违反法律层面的规定,也不能违反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要求。
信托公司通过设计交易结构,并利用信托行业对消费信托产品属性的定位,以图规避信托业监管规范中“三座大山”——高额风险资本计提、合格投资者限制和禁止刚性兑付要求。四年后再回头审视市场上琳琅满目的消费信托产品,当商业创新的激情退去,市场不得不直面法律风险时,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更需要冷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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