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信托的基本原理包括
本书稿的主要目的是构建中国特色的慈善信托法解释论,尝试在现有实体法规范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展开中国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和原理的基本分析框架,在具体规则的分析中呈现慈善信托法的理念和制度价值。
本书稿在理论维度上,主要处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主要探讨慈善法和慈善信托法的关系。“慈善信托”是《慈善法》中的一章,慈善信托是实施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但长期被忽视。如果不研究慈善法的调整对象,不研究慈善事业运作的机理,不研究慈善信托和其他的慈善机制——如慈善法人(特别是基金会)的关系,就无法把握慈善信托制度在慈善事业当中的核心功能。
第二,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主要探讨慈善信托法和信托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慈善信托法属于信托法的特别法。但仅仅从一般信托法理来推演慈善信托法原理是不恰当的,慈善信托的确具有一般信托所不能完全容纳的多种特殊性。在本书的各章节的细节中,几乎都涉及到对慈善信托之特殊性的探讨。信托法为私法,为自由之法,慈善事业借助信托的翅膀,可以避免不合理的管制;慈善法属于社会法,因关涉公共利益,不能任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监管和制衡对慈善信托的良性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探寻自由和管制的边界,是贯穿本书始终的主题。
展开剩余40%第三,实体法背景下的慈善信托法原理。主要探讨慈善信托法的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关系。本书稿主要目标是对现行慈善信托相关法律规则的理论性解读,试图发现既有规范的内在逻辑,以解释论为主。但是,由于现行规则的粗糙和混乱,在尊重现状的基础上,还应有一定的超越性,根据法律原理和比较法论证慈善信托法的应然也是本书稿的任务。
第四,比较法背景下的中国慈善信托法原理。主要探讨如何借鉴国外法。借用迪尔凯姆的名言,“比较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其本身就是社会学”,我们可以说,一切法学研究皆是比较法。信托法和慈善信托法最初来源于英美,其原理和制度设置对我国都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而且,中国慈善信托法律制度从产生之日起也受到了日本法的强烈影响。因此,比较法的研究十分必要。
然而,也必须注意到,我国的慈善信托制度虽然应当参考英美乃至日本的合理制度和理论内核,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如何对慈善信托法的原理和制度进行合乎逻辑的解释,催生中国慈善信托法的自洽话语体系,才是本书稿的核心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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