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托>正文

大陆法视野下的中国《信托法》 租约信托专家

2023-07-21 19:01:01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大陆法视野下的中国《信托法》

大陆法视野下的中国《信托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2023-02-2921:50:33人浏览

导读:

一、引言在资本市场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称为四大金融支柱。特别是信托,由于可以解决很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在对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资本支持方面,有着格外突出的作用。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颁布施行以来,除为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创设了法律框

一、引 言

在资本市场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称为四大金融支柱。特别是信托,由于可以解决很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在对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资本支持方面,有着格外突出的作用。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颁布施行以来,除为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创设了法律框架外,其意义还在于将信托法这一“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1] 引入了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

然而,英美等普通法国家的信托原则来自于判例,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是自下而上的,而我国的信托制度则是对英美法的移植,因而该移植成功与否,虽然有植体的因素,但主要还依赖于受体,即移植的法律制度受移植环境的排斥和受植环境的缺陷两个方面影响。[2] 这就意味着在外国法律移植之后,需要改变我国法律实施的环境,方能实现法律移植的初衷。否则,该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少问题。

本着对我国《信托法》移植效果的检验,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