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双向开放背景下信托公司进入债券市场承销业务前景 信托公司债券承销资格要求标准
金融双向开放背景下信托公司进入债券市场承销业务前景
2023-03-03 14:34:45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打开手机微信扫一扫
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分为场内交易所市场、场外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由于监管及市场的割裂,我国债券承销运行着不同的市场规则。比如,在债券承销资质认定上,交易所市场仅要求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不实行名单制管理;银行间市场则对承销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且实施分层的承销商机制,同时对券商不设限。
具体业务中,金融债承销在发债审核中由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综合逐笔审批,国债承销不需要准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需要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准入,企业债承销没有明确的资质准入,公司债承销均为券商。从承销资质来看,最具价值的是A类承销资质,即交易商协会负责准入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承销资质。
从实际承销规模看,银行基于长期积累的客户资源,优势明显。根据2018年WIND债券承销总排行榜,债券承销规模排名前十中,仅有3家券商,且银行排名第一的工商银行债券承销规模(11501.52亿元)比券商排名第一的中信证券(7659.13亿元)高出近4000亿元。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目前信托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仅局限于银行间市场。2017年9月7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交易商协会〔2017〕25号文),通过资格评审的信托公司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截至2023年10月,交易商协会共批准12家信托公司取得意向承销类会员资质。
银行间市场的分层承销商机制包括A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和承销商。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可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承销商是受发行人委托或主承销商邀请,参加主承销商牵头组织协调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工作的金融机构。根据交易商协会2023年9月27日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共68家,其中A类主承销商43家,B类主承销商25家,承销商66家。
截至目前,交易商协会向信托公司开放的是除A类、B类之外的承销商资格。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需要组成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组成承销团的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因此,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承销团成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分销。
信托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案例
由于信托公司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中仅担任分销角色,而一般债券发行中又仅仅公布主承销商名单,因此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取信托公司目前参与分销的具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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