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和反永续原则简介 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原则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除了受托人依照最初设立的信托合同,对人寿信托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外,任何人都无法控制和处置。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的家人、子女甚至家族几代人进行分配收益及延续。
(三)保障保险金的独立性
从法理上来说,信托一旦生效,该信托项下的财产便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脱离,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在非恶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法要求将信托财产与其债权互相抵消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信托制度的这一特性为人寿保险信托财产的安全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四)降低家族信托门槛
享受了保险的杠杆后,一个客户花两三百万元就可以购买理赔金5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并享受到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的功能。相较家族信托动辄千万级的门槛而言,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专享财富管理的门槛。
三、反永续原则
我国的信托计划可以有一定期限,也可以永续存在。为了保证家业万世不竭,很多高净值客户自然愿意通过精密的连续受益人安排,设立永续的家族信托。李宗远总结,这种模式的原理在于,能在特殊情况下有人补位保证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存续下去,相比于没有适格的受益人,或者没有符合委托人意愿的受益人,只有委托人合理安排连续受益人更能保证信托按照委托人的设立初衷而长久存续。
永续的家族信托虽能全面的落实委托人的安排,也能起到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的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局限性:
(1)形势发生变化后仍按照固有模式进行管理和投资,轻则丧失机会,重则造成损失,不利于受益人权益的实现;
(2)信托财产长时间处于信托中,缺乏流动性,减少了市场资本供应;
(3)委托人过世之后,其意志仍产生影响,不利于后辈自由意志的实现(例如某委托人为了受益人始终是自己的直系血缘后代,可以强制规定后代必须生育)。
对于永续信托局限性的论述,大多数学者还是着力于经济问题,但是强制性条款若是与永续结合起来,将会极大程度上抑制受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
从信托制度上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反永续原则的确立。
反永续原则最经典表述来自于普通法权威格雷教授(John Phipman Gray),他的观点大致可以理解为,信托的永续期间包括从信托设立到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利益赋予有关的人)去世的这段时间,加上额外的21年,即X+21。
作者:钱 思 澈
来源:中 铁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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