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18讲:(十二)信托保护人 什么叫保险金信托公司呢知乎
如果信托公司允许,建议委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选择设立保护人。
信托保护人《信托法》第三条说明,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在这些人之外,有时可能还需要设置一个新的主体,就是信托的保护人,也可叫监察人,其职责要么是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要么是确保委托人意愿的执行。
《信托法》并未提到“保护人”的概念,但是在“公益信托”一章中提到了“监察人”,监察人的设置主要是为了监督慈善信托的运行,保护受益人或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对委托人的意愿能否得到贯彻并不十分关注。“保护人”在关注受益人利益的同时,还关心委托的人意愿能否得到贯彻。
是否需要保护人保护人这一角色在信托法的全部领域(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可以有比较广泛的运用。
如果信托公司允许,建议委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选择设立保护人。
信托可能会预设很多事件分配选项,如子女考上985、211或常春藤大学,一次性给多少奖学金,如果子女离婚,则减少分配金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如何知道子女是否考上了某名牌大学、是否结婚离婚呢,只能依靠受益人提供相关材料来证明,但受益人很可能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比如不提供离婚证明,提供一张假的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等,而信托公司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审查,无法做到事实上的审核,这就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愿。如果信托设立了保护人,约定保护人具有事件分配审核的义务,在事件分配时,保护人对事件真实性做出调查,出具意见,就能真正地维护委托人生前意愿,同时,如果受托人有不当行为,保护人也可以提出抗议。
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人并非标准信托中必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那样明确地体现在《信托法》中,但在《信托法》第六十四条,提到了“公益信托应该设置信托监察人”,《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这里的“信托监察人”就是“信托保护人”的另一个说法。在慈善信托中,多使用信托监察人的称呼,在家族信托(民事信托)中,一般称为“信托保护人”。
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由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常见的保护人权利和义务有:
在委托人身后,监督信托按委托人生前意愿继续运作下达投资指令对受托人的某种行为实施否决权对事件分配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事实上的审核每年与受益人见面了解其真实生活状况甚至还可以修改受益人和调换委托人……谁适合做保护人信托保护人,应避免选择和受益人利益相关的人,比如委托人的配偶、受益人的配偶和子女等,都不适宜做保护人,建议选择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教师,也可以选择公司,为了保证保护人勤勉尽职,可以约定每年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给保护人一定费用。
因为信托合同期限一般都很长,为了防止保护人去世,造成保护人缺位的情况,也可以设立多顺位保护人,当第一顺位保护人去世后,其职责由第二顺位保护人继续完成。
本讲小结信托保护人,是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和确保委托人意愿的执行而设立的信托当事人,这个人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或者公司,避免选择和受益人有利益相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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