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托视角理解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收费有哪些项目可以用
在海外家族信托服务领域,信托公司提供受托人服务回归“事务管理”职能已成普遍现状。与事务管理服务相对应的服务包括对信托财产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通常由委托人保留投资权限或指定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担任信托层面的投资顾问。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中所有权、受益权、控制权相分离的“三权分立”的特色。在凸显信托公司提供事务管理服务本质的基础上,未来境内家族信托收费模式的变革也可拭目以待。
如何理解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结合此次信托行业分类改革原则,可进一步厘清家族信托与专户理财等业务的区别。此次信托业行业分类的原则之一为“明确分类维度:应当立足各类信托服务实质的不同特点,明确各类信托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家族信托服务中,受托人提供的服务明确归属于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涉及家族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投资服务不属于信托公司提供家族信托服务的范畴。例如,一位高净值客户如果单纯希望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相关投资产品进行保值增值,信托公司提供的为此次分类改革中的第一类服务“资产管理信托”;一位高净值客户如果规划目的符合家族信托,但同时希望家族信托项下信托财产进行”专户理财以及资产管理”,并不影响信托公司为该客户提供家族信托服务。高净值客户可自主选择为自己家族信托项下的财产提供“专户理财与资产管理的机构”。
信托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以及资产管理属性业务”属于此次行业分类征求意见中的第一类服务“资产管理信托”。《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需坚持私募定位,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从事该类信托业务时,信托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落实净值化管理,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
3、服务信托视角下的保险金信托
虽然保险金信托在实践中业务模式相对成熟,但一直以来在监管文件中鲜有明确的针对保险金信托定义。《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金信托的定义突出了保单权益作为信托财产,保单项下的权益作为初始信托财产,保单置入家族信托后信托公司将成为保单的受益人,未来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相应的保险金不再支付初始的自然人受益人账户,而是由保险公司支付至相应的信托公司账户。
《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金信托定义:
“单一委托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为何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支付至信托专户?
人身保险中,例如大额的定额终身寿险以及保险金额随着被保险人年纪递增的增额终身寿险,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可能投入几百万元的保险费未来将会获得上千万元甚至更高额的保险金(实际给付保险金额根据保险合同测算)。
出于财富传承角度考量,未来希望长期有序、附条件地向家族成员支付保险金,则需要借助信托制度的灵活分配功能。境内保险公司受监管限制,仅能一次性将保险金支付至受益人。另外,在防止保额挥霍的基础上,大额保险金留存在信托账户中也需要进一步的投资获取相应收益,借助信托制度委托人可与信托公司、三方财富公司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提高未来大额未分配至自然人受益人的资金的利用效率。
保险金信托是否可能升级至家族信托?
如果人身保险相关权益作为初始信托财产,其价值能够符合目前境内对家族信托监管与业务分类的1000万初始信托财产规模要求,则可通过保单资产直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但是如果初始的人身保险相关权益价值无法达到1000万,则仅能落入保险金信托的规划分类中。如果单一委托人拥有的单张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价值超过1000万或多张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价值超过1000万,是否能由原保险金信托升级至家族信托?实践中不同信托公司操作口径不一,监管亦未明确或否定此种升级方式是否可行。
如何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价值作为信托财产?
虽然业务分类中未对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初始规模做出最低规模限定要求,但保险金信托也需要确定初始信托财产规模。另外,对于保单直接作为信托财产规划家族信托,由于家族信托的业务管理口径始终存在1000万的初始信托财产规模要求,如何计算人身保险合同的初始信托财产规模的问题非常关键。《信托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高净值人士以保单财产无论是规划保险金信托抑或规划家族信托,保单财产作为信托财产都需要满足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
实践中,经过犹豫期的保单方能置入家族信托也是满足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的要求。但不同类型的保单资产权益价值属性不同,例如带有分红属性的定额终身寿,其身故理赔金的数额是确定的,但是对于目前市场上较受欢迎的增额终身寿类型的保险产品,其身故保险金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纪增加而递增,信托公司选择哪一个时间节点的身故保险金作为初始信托财产,目前仍然属于各家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以及合作的三方财富公司共同商议的范畴。
但总体原则应尽量确保保单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仍然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例如,在增额终身寿产品中,部分机构选取被保险人80岁甚至更高年龄身故时所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初始信托财产,明显不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
4、小结
除了监管口径与业务分类层面的初始信托财产规模差异,实践中家族信托规划往往能享受到更灵活、定制的财富传承安排。
家族信托相较于保险金信托而言,可以统筹持有保单、二级市场产品、股权类投资产品甚至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方面不受资管新规限制,可以投向FOF类资产;可支持设置监察人等灵活的信托角色。当我们面临传承规划时需要考虑是否仅需要一张大额保单?还是希望多元化地通过信托法律工具持有多元化的信托财产类别。
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纳入服务信托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规划需要在选择服务机构时,侧重点应该为服务团队专业性以及服务效率。在工具选择方面,对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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