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英国信托法律制度的确立 英国信托制度的意义
近现代英国信托法律制度的确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2023-03-0102:00:02人浏览导读:
TheEstablishmentofModernEnglishTrustLaw内容提要:信托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一种制度,信托制起源于用益制,在用益向信托的转变中,有两个时刻非常关键,其一是1536年《用益法》的颁布,其二是1635年的萨班奇诉达斯顿案结论的确立。前者为信托的独立发展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English Trust Law
内容提要:信托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一种制度,信托制起源于用益制,在用益向信托的转变中,有两个时刻非常关键,其一是1536年《用益法》的颁布,其二是1635年的萨班奇诉达斯顿案结论的确立。前者为信托的独立发展提供了契机,后者最终确立了信托制独立发展的结果。
一、引 言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用益制是指这样一种设计,即某人将一定的财物(一般是不动产)交由另一人管理,受托人凭良心将所得收益和财物交由受益人。用益制是英国中世纪的人们为了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防止玫瑰战争中因战败而使土地被没收、规避长子继承制、规避法律坚持向教会作捐赠等原因而作的一种设计。由于这种设计可以使人们达到各种安置财产的目的,在13世纪英国人已经开始广泛地使用它,并进一步得到广泛的运用,结果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最重要的一点是使国王失去了他在臣民土地上所享有的巨额封建附属权利[1],这是国王以及大贵族最重要的经济收入。另外也导致一些居心不良者利用用益欺骗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了收回封建附属权利,平息国内的一些骚乱,英王亨利八世在1536年制定了一部成文法,即信托法的肇始——《用益法》。
在《用益法》颁布前和《用益法》颁布时,用益和信托这两个词是混用的。经常是并列或者甚至是混同使用的。因为用益最初是在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和熟悉的朋友之间设立的,这种设立强调的是良心,这种良心的一种重要的凭证就是彼此之间的信任,即trust,这个词也就是信托一词的英文。[2]
《用益法》的颁布为信托与用益分离创造了条件,一部分用益为《用益法》所承认,还有一部分用益《用益法》不承认,这部分用益逐渐发展成了信托。《用益法》的一个结果,是将大量的一类案子——即A为了一个支持B的消极用益,占有土地上的利益这类案子——的管辖权从大法官法院转移到了普通法法院。但是也有些情况《用益法》不适用。《用益法》不适用于积极用益,不适用于有期地产、动产的用益,不适用于用益之上的用益。原来因为普通法不承认用益,人们对用益和信托之间所作的区别并不十分明显,但是因为《用益法》承认了一大部分用益,否认了一小部分用益。人们开始意识到应该适当地安排《用益法》不承认的几种用益。而用益法不承认的三种用益最终发展成为信托。因此考察这三种用益转变成信托的过程也就会清楚地知悉近现代英国信托制度的确立过程。在这三种用益中,积极用益在《用益法》颁布十几年后就得到了承认,动产和有期地产上的用益在17世纪也得到了承认,关键的一种也是最难被承认的是用益之上的用益,也称作双重用益。洞悉了双重用益的发展,信托制度的确立问题也就清楚了。而这个问题的发展又经历了几个阶段。
二、从用益制转化到信托制的过程
(一)泰雷尔案(1557) ( Tyrrel’S Case)——使用益开始向信托发展
1.泰雷尔案之前有关用益之上用益的情况和泰雷尔案中对“用益之上的用益无效”原则的确立用益之上的用益又称为双重用益。在1536年《用益法》通过前,关于双重用益的有效性问题就已出现。是否对第二个用益给予效力或给予什么样的效力,在当时争议颇大。但总体看来,法院似乎倾向于不给予它任何效力。从1536年《用益法》颁布到17世纪早期,法院几乎都没有支持用益之上的用益,也没有造成对《用益法》的规避。
1558年,法院在泰雷尔案中明确做出“用益之上的用益是无效的”这个著名的结论。因此一般视泰雷尔案为用益向信托转化的起点,在该案中,裁决第二个用益为无效,不能予以执行。该案在信托发展史上相当重要,从它开始确定了用益之上用益的无效性。下面就对该案作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子的背景及案情。简•泰雷尔与第一个丈夫汉弗雷•泰雷尔的婚姻很不幸福。1526年双方签订了一个合约同意简独自生活。随后在1530年或1531年1月双方又就婚姻当中的争执进一步达成了一个合约。但他们仍然经常在大法官面前争执,1540年大法官命令他们离婚。这位大法官是爱德华•蒙塔古,他到1540年已是爵士,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他是当时最受尊敬的法官。1548(或1549)年1月汉弗雷•泰雷尔去世,1550年5月17日简做了后来诉讼所争议的转让。即:通过登记了的财产买卖,儿子乔治付给简400马克,简把两块土地转给了乔治。两块土地的转让期限不同。第一块土地给乔治和他的继承人,为了简的终身用益,和为了她不被指责浪费,在简死后立即为乔治和乔治的继承人的用益,如果乔治没有继承人就为了简的继承人的用益;第二块土地和上面的一样,只不过附加了一个在简死后立刻支持简的执行人的用益,期限是十年。这些用益中,在第一块土地上设定的以及在第二块土地上设定的那些个用益,都是用益之上的用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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