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并称“四大金融支柱特点比较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的比较研究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资产管理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的需求日益迫切。对资产管理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金融市场化在不断深入,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套利的空间在增大;二是在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下,存款利率近期还无法实现市场化,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使通胀压力日增,中国已连续16个月处于负利率状态,社会公众急于寻找更有效的投资机会;三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财富呈集中趋势。因此,随着个人财产的增多,迫切需要有专业的理财机构来管理个人庞大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发展现状
(一)资产管理模式
资产管理(AssetManagement),是指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为资产供给者提供的专业增值理财业务。根据资产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资产管理进一步分为资金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两种形式。其中,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和类资金的金融产品譬如股票、债券、其他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实物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其他固定资产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资产。
资产管理业务在发达国家是一种最为普遍和较为成熟的金融中介服务,绝大多数金融投资活动都是通过资产管理的方式实现的。在中国,快速增长的富裕人群和持续旺盛的理财需求孕育着资产管理市场的巨大市场需求。目前,能够在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开展业务的主要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但是,对于这些金融机构而言,资产管理业务仍然属于较为新型的业务,其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业务操作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因此,研究如何使中国的资产管理业务朝着规范、健康方向发展就成为十分重要的课题。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及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对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推动金融创新、丰富投资产品、增强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疏导投资渠道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从业机构特点比较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并称“四大金融支柱”。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也在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由于隶属不同的监管部门,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呈现不同特点: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个人理财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两个渠道。其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有: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并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7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商业银行可利用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销售其理财产品,具有明显公募的性质。二是商业银行经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后,可以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投资性产品。但是,在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中,监管当局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证本金的安全以及保证预期收益。三是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长短以及销售起点金额,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有: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9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8年5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主要有:一是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以资金资产管理为主,投资对象主要是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包括有价证券和期货等;二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从事的其他业务,如承销、经纪、自营等相互关联,这些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在客户来源、资金投向、运作方式等方面提供了便利;三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大多是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型的风险偏好类投资者。
3.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是: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4月颁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颁布的《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形式有权益投资(包括直接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外汇投资等。按照《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拓展,具体包括:一是受托管理的资产不再局限于保险资金,允许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二是委托人不再局限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可以接受除股东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三是理财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资金委托方式。
4.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是: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托法》、中国银监会颁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8月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
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具有资金运用方式灵活、投资领域较广等优势,但信托公司所开展的集合类资金信托业务,单个信托计划受个人投资者50份合同和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禁止承诺固定收益以及私募、流动性差等方面的限制,使之与其他主体开展的理财类业务相比,明显存在竞争劣势。同时,信托产品被禁止做公开的营销宣传,也造成信托公司在发行规模方面存在瓶颈、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识不足等问题。
5.证券投资基金
除上述四大金融支柱以外,近几年作为证券市场衍生产品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速度也非常快。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将投资者的分散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有价证券以实现预期投资目的的一种投资组织。目前,中国专门针对公募基金业的专项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金融证券,所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相对较好。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起步较晚,前期发展相当迅速,但由于“基金黑幕”、“老鼠仓”、基金关联交易丑闻、封闭式基金折价严重等问题对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6.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也是资产管理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私募基金以私募的方式获得资金,一般拥有较忠实的客户,其投资涉及范围比其他金融机构要广阔得多,涉及房产、教育、收藏等非金融理财方向,所以使其在理财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但是目前他们的理财活动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的监管,完全靠道德约束。
(三)存在的问题
资产管理虽在中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金融市场上存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产品数量众多、良莠不齐,虽然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但未形成有序的市场规则和秩序。目前,中国资产管理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是:
首先,“多龙治水”,管人、管事和管资产不统一,管理分散。目前,中国已经确定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管理体系,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各地规模不一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及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决定了中国必然实行机构型金融监管体制,即对资产管理业务各参与主体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标准不统一,不同参与主体处于政策性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之中,不利于资产管理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市场同质化产品数量多、同质化竞争情况严重。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低门槛理财市场的需求已得到充分释放,且监管部门对低门槛理财市场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限制了低端理财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近两年各类金融机构都将理财产品营销集中发展到高端客户方面。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大力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各银行大多设立了专门的VIP中心向高端客户提供服务。2009年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开闸,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须满足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单笔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50人。这些针对高端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在产品结构设计、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在客户细分方面也几乎没有差别。
这种同质化竞争使得高端资产管理市场缺乏个性化产品,市场无序竞争和不公平竞争现象普遍存在。
促进资产管理健康发展
如前所述,目前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现状是:产品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同质化现象严重,各类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当前,当务之急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管理市场,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大势所趋。而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管理市场,首先要考虑调整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使其适应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逐步实现中国从机构型金融监管模式向功能型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即应按产品性质来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将相似类型的金融产品纳入同一监管框架下,以维护并实现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针对当前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存在无序竞争局面的现状,各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应提高竞争意识,转变经营思路,力争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个性化、便捷化的理财产品。在这方面,应特别强调发挥信托制度的作用,即利用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配置金融资源、节税等功能。同时,为资产管理市场创造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以促进中国资产管理业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信托发展和优越性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证明,健康、充分发展的信托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现代信托业起步较晚,而且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完全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9年才重新恢复。在恢复发展后的长达20多年时间里,由于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信托机构实际上一直没有真正开展信托业务,屡屡爆发危机,先后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
2001年,中国颁布并开始实施《信托法》,在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从“法”的高度定义并规范信托业务。按照《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是以财产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2007年,银监会修订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信托业的法规监管体系,同时拉开了第六次行业整顿的序幕。经过这次整顿,信托业务得以回归本业,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业务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的、更加健康的发展周期。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已突破3万亿元,达到3.6万亿元左右。
信托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信托这种资产管理形式所固有的以及法律法规所赋予它的独特优势,具体表现在:
1.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从事交易行为。同时,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
在英美法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或称为利益所有权。形成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现象。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国家因奉行一物一权主义并没有双重所有权产生的可能,因此,只将收益人的权利称为“受益权”。其所享有的利益称为“信托收益”。不过,尽管两大法系在权利的称谓上存在差异,但并没有改变对“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这一最根本的信托法理念的遵循与恪守。
2.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见,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便与外界隔绝,以致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皆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
3.管理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节税功能
信托的节税功能是信托的原生功能之一,信托的原型——尤斯制产生之初就有规避土地役税的目的,发展到后来,信托已成为一种很好的节税工具,被人们广为利用。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从委托人设立信托到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中间只有有限的管理费,因此,产生“导管”效应,不会因税赋造成财产流失。根据税赋无增减原则,信托财产的多次转移,也不会造成多次纳税。根据税法原理,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合理的延迟了纳税。
5.个性化理财
信托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使得信托能够为委托人的特殊目的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也可称为“私人信托”。私人信托具有两大特点:
第一,私人信托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单独管理财产,设立目的灵活,可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目的要求:私人信托不仅在投资领域即财产增值领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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