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保保险金信托丨财富保全与传承的“好帮手”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首先,设立保险金信托,需要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保险资金不可以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但是,保险金信托与前述业务不同,保险金信托的标的是已给付或者即将给付的保险金,不是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或者未决赔款等法律意义上的“保险资金”,保险金作为保险金信托的标的,符合成为信托财产的条件。
此外,将身故理赔或满期给付的保险金转移给信托公司,并由其进行管理和运用,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限制并不相悖。
其次,设立保险金信托,需要符合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根据《信托法》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设立信托的法定条件如下:
(1)合法的信托目的: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为其子孙后代的利益着想而设立,具备解决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财富传承的功能,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2)确定的信托财产,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身故理赔或满期给付的保险金属于投保人(委托人)合法所有。
(3)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
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设立保险金信托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和信托两大金融工具的功能,具有如下优势:
1、金融杠杆
保险金信托以较低的保费撬动较高的保额。目前,我国境内的家族信托,以现金设立家族信托普遍门槛较高,动辄3000万元人民币起步。而不动产和股权等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受到政策及税收的影响较多。
与之相比,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推出的保险金信托,具有低保费撬动高保额的优点。保险独有的保障杠杆功能,保证了身故保险金一定程度远大于所交保费,具有杠杆放大功能,保证了未来进入信托账户的金额远大于累计保费。这种确定的杠杆,是其他金融工具无法比拟的。
2、资产隔离
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当发生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根据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交付信托公司,该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再属于投保人(委托人),也不属于受益人。
在非恶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法要求将信托财产与其债权互相抵消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保险金的信托化管理,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
3、降低门槛
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和信托相关费用,让现金暂时不充足的人,也可以提前设立信托计划,提早做资产保护隔离安排。现金充足的人可以让自己的现金发挥更大的用途,不用全部放置在信托内。保险金信托通过保险产品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部分产品应交保费达到300万元即可订立定制化的信托。
4、财富传承
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受益人,确保受益人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发生争产的风险。
保险金信托设立之后,只要保险金赔付条件满足,保险公司即会将该笔保险金转移给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除了信托公司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控制和处置。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等)进行分配及延续,引导委托人的家人和子孙后代享受幸福生活。
5、保护隐私
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委托人家属或其他第三方向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查询时,信托公司是不予回复该信托的存在与否的。在实践中,委托人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去选择实际的受益人,而且不强制受益人签字,据此达到私密效果。
此外,披露保险金信托的相应信息时,对各个受益人进行相互的隔离。在次要受益人应领取信托利益时,受托人才向次要受益人披露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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